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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伙经营”指数人共同经营业务,以谋利为目的而存在之关系。



(2)下列公司或团体之成员间之关系,不属本条例定义范围以内之合伙经营——



(a)按有关股份公司注册之条例而注册为公司者;或



(b)按其他条例或国会法例,或英皇制诰或英廷敕书而成立或注册为法团者。



伙的经营包括合伙的经营决策﹑决策的执行和合伙负责人这三个方面‌法。依照民法通则第34条规定‌,‌个人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人有执行和监督的权利‌法。合伙人可以推举负责人‌法。合伙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法。



详细分析合伙经营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几点:



(1)合伙的经营活动‌,‌包括经营计划﹑经营项目﹑经营收益分配‌,‌等等‌,‌一般都必须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协商决定‌,‌但也不排除按照多数合伙人或多数份额原则来合伙的共同意志‌法。



(2)合伙的经营决策作出后‌,‌其执行方式可以有两种;一是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二是由全体合伙人经过充分协商‌,‌从合伙人中推举一人或者数人具体负责执行‌,‌而其他合伙人则有权对执行人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和控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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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合伙的负责人‌,‌是由全体合伙人推举产生的对外代表全体合伙人的利益‌,‌对内组织经营管理的合伙人‌,‌合伙负责人执行合伙的经营决策所产生的经营亏损﹑意外损失和所欠债券等民事义务和责任‌,‌均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法。但是如果能够证明这些义务和责任是由合伙负责人超越合伙的经营决策所引起的‌,‌而须由合伙负责人个人承担此种责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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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0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