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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如何计提坏帐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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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信贷、租赁等业务的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逐年按年末放款余额(不包括银行间拆借),或者年末应收帐款、应收票据等应收款项的余额,计提不超过百分之三的坏帐准备,从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从事金融行业的企业,可以按年末放款余额(不含银行间拆借)计提坏帐准备;其他行业均应按年末应收帐款、应收票据(指资金融通信用票据,不包括见票付款的票据)等应收款项的余额;未到期的债权或代销商品的应收款,不得计提坏帐准备。对以各种财产(包括各种商品、有价证券)作抵押的贷款不计提坏帐准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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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0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