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本农田。(2)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3)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征用农用地的,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办理征地审批;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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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0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