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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劳动仲裁超一年时效 离职保安索赔偿被驳回

此文章帮助了8428人  作者:北京劳动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劳动争议 申请劳动仲裁超过一年时效

原告张某诉称,其于2009年3月23日到某中学工作的,任保安员,其每天夜里上班,时间为晚上6点到次日早晨6点,每天工作12小时。周末、法定节假日也没有休息。曾要求被告签订劳动合同,但被告拒绝。被告也没有给原告缴纳任何保险。现要求被告给付原告双倍工资3200元,被告支付公休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1117.2元,被告支付日超时加班费1369.9元,被告补缴社会保险费8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被告某中学辩称,原告在我校的工作时间为2009年7月10日至2009年8月10日。试用期结束后,我校没有聘用原告。原告的工作时间是从每日晚上10点到次日早晨6点。原告没有加班,不存在加班费。社会保险不属于本案审理的范围。

2010年9月,张某申请劳动仲裁,通州区仲裁委裁决:因超过仲裁时效,不予受理。张某不服该裁决,遂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某中学给付双倍工资3200元,支付公休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1117.2元,支付日超时加班费1369.9元,要求补缴社会保险费800元。

结果:超过法定的仲裁时效,不予支持

通州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张某于2009年8月10日从被告某中学离职,而在2010年9月1日申请劳动仲裁,已经超过法定的一年仲裁时效,丧失胜诉权。故对原告张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均不予支持。

北京劳动律师温馨提示:

公司设立惩奖制度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但是其制度必须合法合理。在实践中,很多公司对惩罚规定制定得非常苛刻,甚至到了劳动者根本无法付诸实现的地步,并以此克扣员工奖金和工资,使劳动者实际到手的报酬少之又少。如果遇上这样的情形,劳动者不要妥协,应诉诸法律维护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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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应当去哪儿进行仲裁调解?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当事人一方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需要说明的是,当事人双方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总裁委员会申请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一方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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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俊律师
覃俊律师北京市金开律师事务所劳动仲裁部主任、民商事诉讼部主任
曾在法院、检察院系统任职,具有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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