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劳动问题,拔打免费劳动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劳动律师为您服务!
法邦网  >  南京劳动律师  >  劳动合同  >  劳动合同问题  >  劳动合同期限如何分类,劳动合同试用期怎么规定?

劳动合同期限如何分类,劳动合同试用期怎么规定?

此文章帮助了305人  作者:南京劳动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劳动合同期限的分类

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不约定终止日期的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是指以工作结束的时间为合同终止期限的劳动合同。

二、劳动合同试用期

劳动合同的试用期,是指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为相互了解对方而约定的考察时间,它是整个劳动合同期限的组成部分。

不同的合同期限可以约定不同的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不满6个月的,不得设试用期;满6个月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满1年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个月;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劳动合同当事人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即为劳动合同期限。

南京劳动律师温馨提示:

建立劳务关系一定要签订劳动合同,因为劳动合同的签订关系到劳动者与用工方权利义务的明确,而权利义务关系的明确与双方财产利益密切相关。若没有签劳动合同,用工方固然会负赔偿责任,但员工对开始劳务的时间和应有待遇也难以证明。因此,当以劳动合同进行约定说明,方显公平公正。
如果您遇到劳动问题,可以拔打免费劳动法律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劳动律师为您提供服务!
 

劳动流程

专业才可以提供更优质服务
专业劳动律师温馨提示:
劳动纠纷应当去哪儿进行仲裁调解?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当事人一方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需要说明的是,当事人双方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总裁委员会申请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一方管辖。
如果您遇到劳动问题,可以拔打免费劳动法律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劳动律师为您提供服务!

南京劳动律师推荐

孙芹律师
孙芹律师劳动争议纠纷专家律师,执业至今,一直专注于劳动争议领域的研究与实践,经验丰富
孙芹律师执业以来,成功办理了大量劳动纠纷与人事争议案件
手机:18529592792(同微信)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龙蟠路8号

南京劳动律师咨询电话

18529592792(同微信)
南京专业劳动律师为您提供免费劳动法律咨询服务。
法邦劳动律师为您提供如何签订劳动合同,签订劳动合同注意事项,员工不签劳动合同,没签,未签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劳动合同怎么办,事实劳动关系等合同签订常识
如果您遇到劳动方面的问题,可以拔打我们的免费劳动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劳动律师为您服务。或发布:免费劳动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