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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事实劳动关系的情形,不认定事实劳动关系的情形

此文章帮助了416人  作者:汕尾劳动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认定事实劳动关系的情形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虽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但劳动合同因必备条款欠缺导致合同无效,或以其他名义签订的合同涉及劳动权利与义务内容的,应认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符合确立劳动关系的其他构成要件(比如:用工单位和劳动者主体是否适格等)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一)以口头约定代替书面劳动合同的;

(二)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未终止或续订合同而延续劳动关系的;

(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劳动报酬进行了口头约定,并提供了相应的劳动条件,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从事劳动的;

(四)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了“工作证”、“服务证”等身份证件或已填写“登记表”、“报名表”,允许或默认劳动者以用人单位员工名义工作的;

(五)试用期间未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试用期满后,用人单位既不解聘,又不与劳动者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

二、不认定事实劳动关系的情形

(一)用工事实存在,且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已实际履行,但用人单位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这里所说的合法用工主体资格是指经过合法登记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才是《工伤保险条例》所规定的合法用工主体资格。

(二)在承揽合同关系中,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由定作人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受雇人为雇佣人提供劳务,雇佣人支付劳动报酬的;雇佣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别主要是在与用工主体不同,劳动关系要求用工主体必须是经过合法登记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而雇佣关系的用工主体主要指个人或者家庭用工。

(四)其他不应认定存在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的情形。

要认定工伤,前提必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劳动关系的建立表现为两种形式;其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其二、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要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这里规定对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对劳动者工伤认定意义重大。

汕尾劳动律师温馨提示:

未签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确认起来非常复杂,这种情况下最好保留好工作期间内的工装、工作证、盖好章的工作牌、工资卡、考勤记录等,留存这些证据能有效证明劳动关系的开始时间,这关系到劳动者工资的起算日和用工单位应付赔偿金。因此,劳动者在向用工方付出劳务的时候要多加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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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应当去哪儿进行仲裁调解?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当事人一方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需要说明的是,当事人双方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总裁委员会申请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一方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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