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17.4.29入职长沙市鑫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工作到2017.9.27违反公司规定给于开除《迟到》于2017.10.25没有给工资现申请长沙市鑫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给于工资1380元.300元装备费《美团骑手入职那一个月扣的说离职有给》.2500元奖金《美团骑手介绍一个人有500介绍了5个》发放给我.《我们是一单5元多劳多得所以我认为应该给于我工资》。
根据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三条、第九条规定,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报酬。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但按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因为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可以在结算工资是予以扣除。
但是你违反了公司纪律被开除的,根据劳动法25条 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但是企业必须支付其工作期间的工资,如果不支付可以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