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证是指在仲裁庭主持下,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进行的询问、质疑,从而判断证据的证明力的活动。根据仲裁法的规定,证据应当在开庭时出示,当事人可以质证。因此,证据未在开庭时出示、未经质证的,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通过质证,当事人可以否认对方的证据的真实性、可靠件,反驳对方对自己提供证据的怀疑,肯定自己提供证据的证明力,维护自己的合理主张。仲裁庭可以通过当事人之间互相质证,审查判断证据是否真实,从而审查案件事实,准确、及时地解决当事人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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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08-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