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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核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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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公务员考核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进行,由机关公务员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机关在年度考核时可以设立考核委员会。考核委员会由本机关领导成员、公务员管理及其他有关部门人员和公务员代表组成。


第十三条 年度考核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被考核公务员按照职位职责和有关要求进行总结,并在一定范围内述职;


(二)主管领导在听取群众和公务员本人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平时考核情况和个人总结,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建议和改进提高的要求;


(三)对拟定为优秀等次的公务员在本机关范围内公示;


(四)由本机关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考核委员会确定考核等次;


(五)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公务员,并由公务员本人签署意见。


对担任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公务员的考核,必要时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民主测评。


第十四条 公务员对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等次不服,可以按有关规定申请复核和申诉。


第十五条 各机关应当将《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存入公务员本人档案,同时将本机关公务员年度考核情况报送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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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0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