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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机构注销登记(河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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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设定依据


1、《河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2、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


(二)申请条件司法鉴定机构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通过其主管的司法行政部门向省司法厅申请注销:


1、自愿解散的;


2、新设立的司法鉴定机构领取《司法鉴定许可证》后,连续一年未开展业务活动或停止业务活动满1年的;


3、司法鉴定机构因机构分立、人员变动等原因,导致该机构不符合设立条件在限期一年内仍未达到设立条件的;


4、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采取其它欺诈手段骗取登记的。


(三)需要提交的材料


1、司法鉴定机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申请书;


2、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债权债务审计证明;


3、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赁证;


4、所在地的省辖市司法局的审核证明。


(四)申请、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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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省司法厅行政事务受理厅接收申请材料;


2、省司法厅法制仲裁司法鉴定处接收材料、登记、分办;


3、省司法厅法制仲裁与司法鉴定处审查;


4、省司法厅注销登记的决定;


5、行政事务受理厅将决定送达申请人或省辖市司法局;


6、注销单位将《司法鉴定许可证》正、副本和公章、业务专用章逐级上交省司法厅统一销毁。


(五)办理时限受理后10日内作出决定,特殊情况下可延长10日;决定作出后10日内变更证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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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06-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