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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下可以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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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一)原司法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原委托事项鉴定执业资格的;


(二)原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的;


(三)原司法鉴定人按规定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


(四)委托人或者其他诉讼当事人对原鉴定意见有异议,并能提出合法依据和合理理由的;


(五)法律规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其他情形。


接受重新鉴定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条件,一般应当高于原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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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06-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