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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报酬追索 事实劳动关系认定

此文章帮助了489人  作者:北京劳动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案件事实

原告王勇与被告浙江欧斐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王勇诉称:原告从2011年7月进入被告公司工作,劳动合同期限从2011年7月26日至2013年7月25日,但从2013年7月至今,原告一直在被告公司工作,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被告公司虽于2012年7月涉案停业,但公司仍然存在,原告是出纳,而不是销售经理,保管印鉴是出纳的义务,原告仍然随时配合相关部门的调查,故劳动仲裁认定的事实是错误的。被告从2012年8月起应向原告发放的工资为2679.7元/月×22个月为58953.4元,原告从2011年开始即为被告工作,被告应支付三个月的经济补偿金9000元,2012年8月起,被告没有为原告缴纳养老金等社会保险金。请求判令被告:1、补发2012年8月至今的工资58953.4元;2、解除事实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金9000元;3、补缴2012年8月至今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金。

被告浙江欧斐实业有限公司辩称:被告公司实际上是浙江众鑫置业有限公司的下属公司,2012年6月底因投资人华军抽逃出资涉嫌犯罪,被告公司被公安机关立案调查,从2012年7月开始,被告公司停止运营,所有员工都未来公司上班。被告公司的单位印章一直由原告保管,说明原告在公司停业期间实际控制了公司。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被告为证明其主张,各自提供了证据。

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真实性均无异议,但提出工作情况表所立的四次工作只是原告配合相关部门的调查所进行的事务,不是到公司上班。原告对被告提交的刑事判决书称没有看到过。本院对上述双方的证据均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被告公司系由股东浙江华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郑天成于2011年5月设立,公司章程规定浙江华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出资1800万元,郑天成出资200万元,华军系浙江华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告公司设立时,华军向他人借款2000万元用于被告公司验资,验资结束后华军即将2000万元注册资金从公司账户中转出归还给出借人,被告公司资金全部被抽走,公司基本处于“空壳”经营中。2011年9月1日,原、被告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自2011年7月26日至2013年7月25日,约定的岗位为经理,每月工资3000元。2012年6月,华军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抽逃出资罪案发,公安机关介入被告公司进行调查,2012年7月开始,被告公司即处于停业状态,自2012年8月起,被告未向原告发放工资。2012年度、2013年度,被告公司均未进行工商年检。原告在公司的实际工作为出纳,保管公司印章,公司停业后,原告仍一直保管公司印章至2012年11月29日,期间,原告为配合相关部门的调查,做过四次零星事务,主要事务内容是加盖公司印章。《劳动合同》到期后,原、被告并未就是否续签合同进行过协商。

二、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公司停业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本案被告公司从2012年7月后处于停业状态非因原告造成,故在公司停业开始至双方劳动合同终止日(2013年7月25日)期间,被告公司应当按照上述规定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衢州市2012年、2013年的最低工资标准为1060元、1200元,故被告应支付给原告的工资为15640元(3000元+1060元×4个月+1200元×7个月)。双方劳动合同在2013年7月25日自然终止后未续订劳动合同,并非原告不同意,故被告还应当支付终止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的二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2606.67元(15640元÷12个月×2个月)。根据劳动法规定,被告应当为原告缴纳劳动合同存续期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故对于原告请求被告为其缴纳2012年8月至2013年7月份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公司自2012年7月起即停业,并连续两年未进行工商年检,自2013年7月25日后,原告并未到公司正常上班,被告公司也未安排原告工作,原告虽然为配合相关部门的调查做过几次零星事务,但此种行为并不符合上班的属性,故对于原告提出双方自2013年7月25日后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第四十七条、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限被告浙江欧斐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王勇劳动工资15640元,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2606.67元,合计18264.67元;

2、由被告浙江欧斐实业有限公司为原告王勇补缴2012年8月1日起至2013年7月25止的社会保险费用(具体数额由衢州市保险事业管理局核定,个人部分由原告承担);

3、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阅读上文可知,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需要符合我国法律对上班的定义。如遇相关法律问题,及时咨询律师可以获得更专业的帮助。

 


北京劳动律师温馨提示:

公司设立惩奖制度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但是其制度必须合法合理。在实践中,很多公司对惩罚规定制定得非常苛刻,甚至到了劳动者根本无法付诸实现的地步,并以此克扣员工奖金和工资,使劳动者实际到手的报酬少之又少。如果遇上这样的情形,劳动者不要妥协,应诉诸法律维护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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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应当去哪儿进行仲裁调解?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当事人一方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需要说明的是,当事人双方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总裁委员会申请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一方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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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俊律师
覃俊律师北京市金开律师事务所劳动仲裁部主任、民商事诉讼部主任
曾在法院、检察院系统任职,具有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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