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社会保险待遇的给付标准
从给付标准上看,有薪酬比例制和绝对金额制两种。薪酬比例制的保险金给付标准是以被保险人在停止工作前某一时期的平均工资收入或某一时点上的绝对工资收入为基数,根据被保险人的资格条件的不同,乘以一定的百分比而确定的。其中的工资基数又分为工资总收入和标准工资收入两种;计发保险金的百分比又有固定、累退、累进三种方式。此外,对于保险金给付的工资基数,一些国家还规定有最高和最低的界限,超过最高界限者不作为计发基数,低于最低界限者则给予保证性的给付。
二、被保险人资格条件如何确定
从社会保险金给付时对被保险人资格条件的确定上看,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要求:
1.年龄。凡保险金发放是对一定年龄阶段对象的,均必须符合法定的年龄界限方可领受社会保险金,适用于退休养老、遗属抚恤及家庭津贴等项目。纵观世界各国的养老保险都有明确的法定退休年龄规定,最低者为50岁,最高者为70岁。再如遗属抚恤金的给付,对被保险人的子女一般都规定最高年龄界限,超龄者不再给付。
2.性别。主要是根据被保险人的生理特点不同而规定不同的给付条件,多见于退休年龄和生育保险金的给付方面。多数国家在退休年龄上都是男女有别,男性高于女性。生育保险金应由女性劳动者或受益人为给付对象。
3.保险金受益人的身份。保险金受益人的身份主要指被保险人所在部门或职业性质上的不同,以及保险待遇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关系等。由于各项社会保险都有实施目标和范围的规定,对于不同身份的劳动者及其家属有不同的待遇标准。例如特殊部门和行业(如国家公务员、邮电、铁路等)的社会保险制度,对成员均有明确的身份规定。再如各国的遗属抚恤保险金给付,对于供养直系亲属与被保险人之间的血缘及经济关系也都做出了比较严格的规定。需要说明的是,身份条件并不是一个具有特定含义的概念,它是根据各网的具体国情和各保险项目的具体目标不同而变化的。
4.工龄与就业年限。工龄与就业年限是多数社会保险项目都要求的重要资格条件,标志着劳动者向社会保险基金或为社会所做贡献的大小,故一般均与所得保险金给付额成正比关系,多见于养老保险,一般都是累积计算的。一些国家对于就业年限还具体规定每年应就业的天数。
5.投保年限和缴纳保险费的数额。在实行个人缴费制或个人账户制的社会保险项目上,一般都规定一定的投保年限和按期、足额缴纳保险费的资格条件,并以此决定保险金给付的条件和数额。
6.居住年限。在少数实行普遍社会保险的国家,是以在本国居住年限来确定被保险人是否具有领取保险金的资格条件的。如新西兰规定,被保险人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前的最近20年中居住在本国境内者,才有资格领取养老保险金。
7.供养亲属的人数。主要是考虑被保险人丧失劳动能力后其供养亲属的实际生活保障需要,一般是供养亲属人数越多,给付标准越高。
8.工资以外的其他收入状况。一些国家为确保社会保险金的给付对象为真正无收入或极少收入、生活费确无其他来源的人,还在其他资格条件之外,另规定要对保险金申领人进行收入调查,只有其他收人低于规定界限者,方可取得领取保险金的资格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