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竞业限制?
《劳动合同法》第23条第二款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该条款将劳动者的保密义务延续到了劳动合同终结后。
所谓竞业限制,亦称“竞业禁止”、“竞业避止”,是指负有特定义务的员工在离开岗位后一定期间内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的企业同类的经营项目。
这一制度的设置目的就是预防和解决存在竞争关系的同业互挖墙脚,高端人才带走商业秘密所引发的纠纷。
二、竞业限制的年限一般是多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竞业限制的补偿标准,目前还没有强制性的法律规定。
竞业限制的期限不是无限期的,我国有关法规中限定最长不得超过三年,因此,企业在签订竞业限制合同时一般不得超过三年。那么,是否与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合同一律约定三年为宜呢?由于企业必须对竞业限制主体给予经济补偿,因此,企业在保护商业秘密的前提下,也需要考虑最大限度的节约成本。企业对员工知悉的商业秘密更新速度等进行综合考虑确定竞业限制年限。如有些技术秘密半年左右将全部被更新,这样,对此类的员工约定的竞业限制的期限一年就够了。因此,企业应根据商业秘密的更新时间等确定竞业限制的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