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用人单位主管的秘密录音、录像,一般情况下不能证明劳动关系是否存在;由网页证据编写成txt(文本文档)格式的书面证据,没有出庭效力……昨日下午,市劳动仲裁专家在《重庆市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办法》发布会上提醒,在面对劳动纠纷时,“劳动者需要收集的是有效证据”。 前不久,一位在外企工作多年的黄小姐就吃了“无效证据”的亏。被公司解聘后,她索要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但公司以“双方为劳务关系,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予以拒绝。恼怒之下,黄小姐把和外企人事主管进行的一段争吵对话偷偷录下来,送到了劳动仲裁机构。谁知仲裁机构不予支持,并劝她放弃该录音,理由是———这些秘密录音没有得到对方承认,不是合法程序。莫说赢不了官司,黄小姐还有可能被控侵犯公司高管的隐私权。
在涉及劳动关系的纠纷案中,劳动者也不要太依仗同事出庭作证。市人社局劳动仲裁处副处长黄维新介绍,就过去处理的案件而言,上庭作证的人极少。“很多例子都是先跟同事说好了出庭,但到最后关头,同事就反悔了。”他说,为了保住饭碗,在职职工都不愿跟领导“对着干”;而离职职工的证言,证明力又稍弱。
黄维新补充说,在收集网络证据时,要注意格式的选择。“有些人为了阅读和打印方便,把网页内容复制下来用word格式进行保存,这是不可行的。”他举例称,该证据不能辨明来源,篡改可能性高,证明力为零。
那什么样的证据才算有效证据呢?单位发放的工作证、工作服、出入证、考勤表,以及历次发放的工资条等存在性唯一的书面证据。黄维新说,一些短信也可以,“如公司发出的加班通知短信,可以当作支付加班费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