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我想问您一个关于招人的问题。一般来说我要开除试用期员工的方法只有说他不符合录用条件,但是如果员工不知道录用条件,似乎我的理由就站不住脚。请问录用条件是不是公示出来更好一些?
您好,非常高兴回答您提出的录用条件公示的问题。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这一项规定的要点是:用人单位首先要证明单位是否有“录用条件”。
如果有录用条件,辞退员工时还得证明该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
不知何为录用条件,或无法证明该录用条件已经公示和劳动者已经知悉就贸然辞退试用期内的员工,是用人单位在劳动争议处理中败诉的重要原因。
违规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要承担法律责任,还要按照经济补偿金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因此,已经公示和已经使劳动者知晓的录用条件,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考核证明,就成为用人单位必须提供的重要证据。
因此,用人单位要尽可能使自己的录用条件具体化,书面化,公示化,证据化。
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得到您,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需要了解的,可以随时联系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