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08年后怎么计算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96条第3款规定,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时实行分段计算:2008年1月1日存续的劳动合同自2008年1月1日计发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经济补偿金=基数×年限
1、年限: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连续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基数:劳动者的月工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如果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3、根据基数实行封顶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二、08年前怎么计算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基数×年限
1、年限:经济补偿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按一个月的工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根据上海地方规定,不满6个月的,不计算经济补偿金)。
2、基数: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为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3、按法定情形实行年限封顶
根据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以下两种情形:(1)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协商一致解除,不满一年按照一年计算),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