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什么意思
2006年颁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合用法律若干题目的解释(二)》中第一条又明确划定,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对下列情形,视为第八十二条划定的“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1、存续期间产生的支付工资争议,用人单位能够证实已经书面通知劳动者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投递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用人单位不能证实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2、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不能证实劳动者收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时间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3、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后产生的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福利待遇等争议,劳动者能够证实单位承诺支付的时间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的详细日期的,用人单位承诺支付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劳动者不能证实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这也就是说,最高人民法院界定了各类情形发生劳动争议如何理解“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的题目。因此,人民法院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合用最高院的时效界定划定。追索工资案件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一种,也同样合用该划定。
二、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有哪些风险
1、诉求不当
当事人申请仲裁时,应依据客观事实和有关劳动法律、法规提出自己的哀求事项。因哀求不当,将会承担败诉或者部门败诉的法律后果。
2、举证不能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提供证据的法律责任。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把握治理的,由用人单位提供。
3、出庭不按时
当事人收到书面开庭通知后,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可以申请更改开庭时间,无合法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半途退庭的,对申请人按撤诉处理,对被申请人可以缺席裁决。
4、错误行为
当事人提出自己的主张应量力而行,不得做虚假陈述,不得作伪证,否则将负相应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