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6月19日上午,备受关注的重庆不雅视频事件主角——重庆市北碚区原区委书记雷政富在重庆市受审。在公诉机关指控中,与不雅视频有关的300万元是最大一笔。庭审中,控辩双方就300万元是企业间借款还是受贿款,发生激烈的辩论。那么国家工作人员和他人发生的借款,是否构成受贿呢?
对此,笔者认为,应重点考察出借方是否要求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其谋取利益。如果出借方有这样的意思表示,不管是明示还是暗示,且借款人也知道出借方的真实意思,那么,即使借款人没有明确答应对方的请求,只要完成借款行为,就可以视为默许,默许就意味着承诺,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这种情况也可以认定为受贿。
当然,司法实践中,受贿人和行贿人出于自我保护的考虑,可能不会承认具体请托行为的存在,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对借款前后双方的具体行为表现进行分析,才能确定是否构成受贿。
首先,借款人在借钱后,是否有还钱的行为,如果有,即使没有全部还清,也应慎重认定受贿,甚至不能认定为受贿;另外,即使没有实际还款,但是借款人有还款的意思表示,或者出借人曾经向借款人索要欠款,在这种情况下,由于上述行为可以看做确认双方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的意思表示,所以,即使没有实际还款,也须谨慎认定受贿。
其次,借款人借款后,即使没有及时归还,也还应认真考察未能归还欠款的原因,到底是借款人主观上不想归还,还是客观上不能归还,如果是后者,还要考察不能归还的原因,是客观造成(比如家里有急事等),还是人为故意导致。
第三,需要考察双方平时的关系,以前、以后有无经济往来。如果双方在此次借款之前、之后一直有频繁经济往来,而这次借款只是双方多次经济往来中的一次,对此,如果没有其他证据能够辅佐,也很难认定为受贿。
第四,需要注意的是,有无书面借款手续,不能成为认定是否构成受贿的理由。司法实践中,有些人为了完成受贿,很可能以签订借款合同这种合法形式,掩盖其收受贿赂的非法目的。如果事实果真如此,那么,即使有合法的借款手续,行为人的行为也可能构成受贿。
总之,行为人的借款行为是否构成受贿,是个很复杂的问题,需要综合分析全案证据,才能正确认定。任何片面的、割裂的审视证据的行为,都可能导致错误产生。
(来源:法邦网 作者:高文龙 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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