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人力资源问题,拔打免费人力资源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人力资源律师为您服务!
法邦网  >  北京人力资源律师  >  人力资源资讯  >  员工离职声明无争议,如何认定劳资双方签订协议的效力

员工离职声明无争议,如何认定劳资双方签订协议的效力

此文章帮助了1568人  作者:北京人力资源律师  来源:法邦网

员工离职声明无争议

周某在某五金制品公司上班一年多,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2009年11月,双方协议解除劳动合同,签署了解除协议。协议只有简单的几句话,“公司向周某支付五千元,包括经济补偿金等所有费用,双发关系就此解除。除此之外,双方再无其他任何争议。”协议后有公司的盖章和周某的签字以及签订的日期。离职后,周某的朋友告诉他,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是可以主张双倍工资的,以周某的工资水平计算,应该是4万元左右。周某一听,便去找原公司索赔。原公司以争议以及解决为由,不予理会。周某便提起劳动仲裁。

仲裁作出的裁决,认为解除协议有效,按照协议有关条款,双方再无争议,即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争议也已经解决,故周某不得再向公司要求赔偿。

如何认定劳资双方签订协议的效力

在本案中,该仲裁委的裁决值得商榷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可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在经济补偿的方面,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可以基于自愿的原则,达成调解协议。但是该协议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以此协议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周某虽然与公司签订了解除协议,但是如果解除协议中无特别明示包括哪些争议的补偿内容,“双方再无争议的”的笼统用语不宜解释为劳动者放弃其所有的合法权利,而是基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前提下,秉持公平的原则进行解释,而不是进行简单的文意解释。本案仲裁裁决,认定双方再无争议包括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争议,明显有失公平,不利于劳动者权益的保护。

另外,在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第30条也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经济补偿金的给付标准自行达成的协议,如约定的给付标准低于法定标准,劳动者领取后,又在仲裁时效内主张权利,要求用人单位补足差额部分,应予以支持。但如果用人单位在协议中已明确告知劳动者相关法律或政策规定的标准,劳动者明确表示放弃权利,对其主张则不应予以支持。对照前述规定,我们认为,本案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中,用人单位根本没有明示劳动者的权利,所以,,“双方再无争议的”的笼统用语,无论是基于公平原则,还是基于法律规定与法律精神,都不宜解释为劳动者放弃其所有的合法权利。

北京人力资源律师温馨提示: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是需要双方协商同意的,同时订立协议。如果协商解除而无协议,那么将会给用人单位留下很大的法律隐患。俗话说“口说无凭,立字为据”,用人单位与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时候,不能图省事,一定要签订书面的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以证明双方意愿,避免纠纷。
如果您遇到人力资源问题,可以拔打免费人力资源法律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人力资源律师为您提供服务!
 

人力资源流程

专业才可以提供更优质服务
专业人力资源律师温馨提示:
人力成本是企业成本支出的一个重要方面,入职管理流程如何设计不仅关系到岗位匹配的需求,更影响到企业日后可能支出的人力成本大小,因此在入职流程的设计上应该留出充分的时间考察员工是否能胜任岗位的需求,比较适宜的选择是在员工正式入职后,企业应当书面约定试用期的期限。
如果您遇到人力资源问题,可以拔打免费人力资源法律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人力资源律师为您提供服务!

北京人力资源律师推荐

覃俊律师
覃俊律师北京知名人力资源专家律师,执业以来,一直专注于公司人力资源法律事务工作。
覃俊律师曾被多家公司聘为法律顾问,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
手机:18529592792(同微信)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北路37号京师律师大厦

人力资源资讯相关咨询

北京人力资源律师咨询电话

18529592792(同微信)
北京专业人力资源律师为您提供免费人力资源法律咨询服务。

人力资源资讯相关文书

法邦人力资源律师为您提供劳资纠纷法律资讯、企业人力资源资讯、劳动争议热点资讯、专业人力资源律师、律所动态,以及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等方面的资讯内容。
如果您遇到人力资源方面的问题,可以拔打我们的免费人力资源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人力资源律师为您服务。或发布:免费人力资源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