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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引纠纷,企业规章制度有约束力

此文章帮助了845人  作者:北京人力资源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简介:公司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引纠纷

杨某是佛山某贸易公司的一名销售人员,在职时表现平平,上班时经常在网上聊天。公司主管询问他,杨某总以和客户在网上谈业务为理由搪塞。2008年1月的一天,其主管恰巧从杨某身后走过,不经意看了杨某的电脑屏幕顿时惊呆了,其电脑屏幕上竟是一些不堪入目的黄色图片,其尺度之大胆令人瞠目结舌。其主管立刻将杨某叫进办公室,杨某自知理亏,对其在上班时间利用公司电脑浏览黄色网页的事实供认不讳,并当场写下了检讨书,保证决不再犯。公司领导念其初犯,不予追究,但明确如若再犯,公司决不留用。

不料杨某不知悔改,几日后旧病再犯,不但浏览色情网站,还变本加厉地将一些图片下载到公司的电脑中保存起来,并与旁边的同事进行交流,影响了其他同事的工作。事已至此,公司对杨某的行为已无法容忍,决定解除与杨某的劳动合同。杨某对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不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撤销解除决定,恢复劳动关系,并支付仲裁期间的工资。

公司认为,杨某的行为已经影响了公司工作的正常开展,同时影响其他同事的正常工作,杨某利用公司的IP地址大量浏览色情网站,对公司的声誉也会造成负面影响,甚至也会引起公安部门的注意,而其经公司的教育却屡教不改,这样的员工公司实在无法继续留用,所以公司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与杨某解除劳动合同。

杨某则认为,其行为虽然存在过错,但是公司的《员工手册》并未明确规定浏览色情网站就要被开除,公司就这样解除劳动合同,存在太强的随意性,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缺乏明确的适用依据,依法应当撤销解除决定。

裁判结果: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正当的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认为,《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通常以书面形式确定下来,如《员工手册》,有些已经成为社会良知所公认的基本行为准则,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 也应当自觉遵守。

对于违纪行为的处理,任何公司的《员工手册》都无法将所有的违纪行为都写入其中,就像“上班时间不得利用公司电脑浏览色情网站”这样的规定是不必用人单位以书面形式确立下来的,人人都应自知,杨某也不例外。如果说杨某偶犯一次尚可原谅,但屡教不改、一错再错,其行为公司显然已经不能容忍。虽然没有具体的条款规定,但从社会公德角度来讲,从社会法律的约束来讲,这种行为也是不可容忍的。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正当性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杨某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其对如此严重过错理应承担的后果。最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驳回了杨某的申诉请求。

律师说法:企业规章制度具有约束力

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也可以说是企业内部的“法律”。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通常书面形式,而且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并加以公示。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必须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这也是双方劳动关系存续的基本条件。

劳动合同的当事人之间除了规章制度的约束之外,实际上也存在很多约定的义务和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而应承担的合同义务。我国《劳动法》第三条第二款关于“劳动者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等规定,就是类似义务的法律基础。比如说,在工作场所内打架斗殴、聚众闹事、辱骂领导、迟到、缺勤、旷工是社会公认的任何一个用人单位和工作岗位均不允许的违纪行为。因此,在无明确的规章制度或者规章制度无效的情况下,劳动者违反必须遵守的合同义务,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其承担责任。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没有规定为由提出抗辩的,也不会得到支持。

在本案中,虽然公司的《员工手册》当中没有明确规定劳动者上班时间不能浏览黄、下载色图片,但通常任何一个单位都不会将这些内容以书面形式加以规定,但这并非意味着公司对这种行为是允许的。根据一般的社会认知和社会评价,上班时间浏览、下载黄色图片违背了劳动者所应当遵守的最基本的劳动纪律和劳动合同履行应当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因此,公司的解除决定并无不当,最终得到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支持。

北京人力资源律师温馨提示:

企业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的时候,应涵盖所有的违约行为,不能仅局限于双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只针对劳动者一方跳槽。对企业来说,不仅要留得住人,还要管得住心。因此,除约定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违约金外,还可针对平时管理中可能出现的情况约定违约金,防止劳动者损害企业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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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成本是企业成本支出的一个重要方面,入职管理流程如何设计不仅关系到岗位匹配的需求,更影响到企业日后可能支出的人力成本大小,因此在入职流程的设计上应该留出充分的时间考察员工是否能胜任岗位的需求,比较适宜的选择是在员工正式入职后,企业应当书面约定试用期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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