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能否与工伤职工解约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好像不能与工伤职工解除劳动关系,但是实际上用人单位可以与工伤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只不过用人单位的权利是要受到限制的。下面分别加以分析:
1、一至四级伤残职工
《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因此,对于这部分工伤职工,企业不得与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2、五至六级伤残职工
《工伤保险条例》第36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因此,对于这部分工伤职工,用人单位不得与其单方面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除非工伤职工本人主动提出。
3、七至十级伤残职工
《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因此,对于这部分工伤职工,如果劳动合同到期,或者经由工伤职工本人主动提出,用人单位可以与其终止或解除劳动、聘用关系。
4、其他情形
当企业出现破产、吊销或者注销等情形时,企业也可以与工伤职工终止劳动关系。
二、工伤职工辞职是否给经济补偿
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或用人单位存在违法情形导致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时,对符合法律规定情形的,向劳动者支付的经济补偿。因此,如果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的情形导致工伤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所规定的情形,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或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并不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