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怀孕女工享有哪些保护
国家对女职工实行特殊的劳动保护,我国《劳动法》就妇女的平等就业、孕期、产期、哺乳期俗称“三期”的特殊保护及女职工所禁止从事劳动强度和禁忌从事的劳动有明确的规定。这些都体现了对女职工的特殊保护,起到了很好的强制规范作用。如《劳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用人单位不得采取预告解除和因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而与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第五十九条规定禁止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第六十条对女职工经期、第六十一条怀孕期间、第六十二条产假、第六十三条哺乳期均有明确的规定。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对于女职工是采取特殊保护的。
二、享有生育津贴企业是否支付工资
所谓生育津贴,是指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的职业妇女给予的生活费用。职工享受生育津贴的,企业是否还需支付产假工资,对此问题国家法律并无作出明确规定,一般来说,关于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方面,主要分两种情况。一是企业参加了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建立的生育保险,并且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在女职工产假期间,由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按月发放生育津贴。二是企业尚未办理生育保险的,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应该由企业支付。生育津贴即指产假工资,只是提法不一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