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健林维权告赢“王建林”
北京晨报讯:一名为“王建林”的微信公众号因配发多篇包含暴露图片,且题目、内容格调较低,明示、暗示有涉两性关系的文章,被王健林诉至法院索赔千万。王健林称,该公众号发布的文章正文也充斥了不堪入目的词句。更令人气愤的是,该公众号还冒用王健林名义向读者推销一些成功学课程和资料,甚至推介读者加入疑似网络传销的组织。经两级法院审理,法院认定该公众号侵权,王健林获赔精神损害抚慰金7万元。
利用网络侵犯他人名誉违法
名誉,是指人们对于公民或法人的品德、才干、声望、信誉和形象等各方面的综合评价。名誉权是人格权的一种。这些被维护的名誉是指具有人格尊严的名声,是人格的重要内容,受法律的保护。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各种各样的网络平台越来越多,任何公民和机构都离不开网络。公民也越来越注重网络名誉和口碑。由于相关技术手段和法律法规的不健全,很多公民不重视、不了解网络行为的法律性质,对他人名誉造成侵权。
就总体上而言,名誉权的内容包括两个方面:
1.权利人有权维护其名誉,要求他人对其进行公正客观的评价,使其在社会中获得应有的尊敬。
2.权利人有权排斥他人对其名誉的侵害,并要求加害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构成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构成刑事犯罪。
网络言行不仅仅是个人的行为,还会对他人的名誉、信誉构成损害,所以每个公民都要对自己的网络行为负责,谨言慎行。如果您的名誉在网络上受到了侵害,欢迎您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