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云南回应镇长微信猎艳
据新闻报道,11日晚有网友在云南本地论坛发帖举报称,云南省陆良县大莫古镇镇长通过微信搜索附近的人,主动加网友的妻子。期间多次要求见面并要求带网友的妻子开车出去兜风、开房。该网友还上传的微信聊天截图为证。
网贴显示,双方曾约定到某酒店开房,最终未能成行。网友称,经自己核实调查,农业局没有这个人,该男子为大莫古镇镇长。陆良县相关部门负责人12日告诉记者,网贴中照片确实为大莫古镇镇长陈自文。针对网友爆料的情况,陆良县纪委已经介入调查。同时,陆良县已经对陈自文给予停职检查处分。
二、微信截图可做法庭证据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网络成为人们交流的主要平台之一。随之而来的是,与此相关的法律纠纷也越来越多,那么微信、QQ等上面的通讯记录可以作为法庭证据吗?
根据中国法院网公布的案例和解释,微信截屏等可以视作是电子证据。
2012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明确了电子数据为法定的证据类型。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但微信证据要成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并不容易,暂且不论微信证据内容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关联度,微信证据要得到采信,须满足两个前提条件:
1.确认微信使用人就是当事人双方。因微信不是实名制,若不能证明微信使用人系当事人,则微信证据在法律上与案件无法产生关联性。
2.微信证据的必须完整表达当事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能断章取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