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工资被判
据北青网报道,2013年5月至同年9月份,东营赵某分别承包了某村的社区工程和某公司砌墙工程。在施工单位已全额支付工程款的情况下,赵某在上述两项工程施工期间共拖欠74名民工工资556644元,面对民工讨薪,赵某后来干脆一跑了之,于2013年11月份驾车逃跑。当地人社部门多次责令赵某限期支付两工地的民工工资,赵某仍拒不支付上述民工工资,人社部门遂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14年赵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后案件移送至利津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赵某以逃匿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部门责令其限期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下,仍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遂判处赵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不少人认为,欠薪究其本质是一种欠债行为,应当属于民事行为,没有必要上升为刑事犯罪。但在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中,正式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列入了刑事罪名。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指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
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