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江苏老赖被限出境
今天上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全省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工作进展情况。
省高院执行局局长刁海峰介绍,省高院与45家省级机关通过召开联合信用惩戒联席会议,推动省委、省政府制定了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意见,推进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嵌入各领域办公平台。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的被执行人不仅不能乘坐飞机高铁、进行高消费,而且参加招投标、对外投资、担任企业高管、贷款等也受到限制。
仅今年以来,全省法院已实施拘留9281人次,罚款335件次,罚款金额2170万元,限制出境2995人次,以拒执罪移送公安机关325人,判决追究刑事责任53人。
二、限制出境的情形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依法限制外国人和中国公民出境问题的若干规定》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中国公民可根据通报备案对象的不同情况,采取相应的禁止、限制、控制出境的措施。
一是当事人有未执行民事案件的,向当事人口头通知或书面通知,在其案件(或问题)执结之前,不得离境;
二是人民法院可作出限制出境协助执行通知,责令当事人不准出境,并扣留其身份证或者护照,注明不准出境的原因;
三是人民法院未能扣留其身份证或者护照的,可要求公安机关协助收缴、吊销其证件,或请公安机关宣布作废;
四是对未持有护照或者其他出入境证件的,可要求公安机关在限制出境期限内不予批准通报备案对象的出国(境)申请;
五是如未能扣押被限制出境人员的证照,需在边防检查站阻止出境的,可要求公安、边防机关协助边控。控制措施主要有:掌握出入境动态、阻止出境、阻止出境且扣留证件、阻止入境、阻止入境且扣留证件、扣留人员。对需要掌握出入境动态的边控对象,控制期最长不得超过1年。对需要采取其他控制措施的边控对象,控制期限一般为1个月,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