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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HR如何处理自愿加班与非自愿加班的问题?

此文章帮助了1157人  作者:北京人力资源律师  来源:法邦网

李某就职时与公司签订一年劳动合同,从事公司文案工作。确定工作时间为每日8小时,每周40个小时,公司按时支付李某月薪。李某在工作期间努力完成任务,当日工作8小时内未完成,所以下班后自愿加班完成工作任务。一年以后,李某对公司的工作安排难以承受,就在合同期限届满时表示不再续签劳动合同,但要求公司支付其一年内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工资,并出示了一年内延长工作时间的考勤记录。公司对王某不愿续签劳动合同表示遗憾,但认为公司实行的是计时工资制度,并另有规定的加班制度,公司并未安排王某延时加班,王某延长工作时间是个人自愿行为,公司不能另行支付加班工资。双方于是发生争议,李某提起诉讼。

最终判决:《劳动法》中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的前提是“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即由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用人单位才应支付加班工资。如果不是用人单位安排加班,而由劳动者自愿加班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加班工资,同时考勤制度不可以作为举证依据。所以法院最终以李某加班未履行公司规定的加班审批手续,属于自愿行为,法院不予支持李某的诉讼。

律师指出,其实,举证的方式有很多,如果李某在工作未完成的过程中,按正常流程处理加班,同时具有公司规定的加班审批手续,或者在非上班时间通过邮件处理公司工作,那么举证就有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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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的时候,应涵盖所有的违约行为,不能仅局限于双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只针对劳动者一方跳槽。对企业来说,不仅要留得住人,还要管得住心。因此,除约定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违约金外,还可针对平时管理中可能出现的情况约定违约金,防止劳动者损害企业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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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成本是企业成本支出的一个重要方面,入职管理流程如何设计不仅关系到岗位匹配的需求,更影响到企业日后可能支出的人力成本大小,因此在入职流程的设计上应该留出充分的时间考察员工是否能胜任岗位的需求,比较适宜的选择是在员工正式入职后,企业应当书面约定试用期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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