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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满后不符合录用条件解约,解除合同要注意什么?

此文章帮助了1447人  作者:北京人力资源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例:林某于今年5月6日应聘进入一家通讯公司担任公司业务代表,工资为每月2500元。公司与林某签订了2年期限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从合同签订日至8月5日止。林某在公司遵守公司规章制度,但是业绩平平。一晃3个月过去了,林某也没有给公司带来几个订单。8月7日,林某接到公司出具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书上解除合同的理由为林某工作3个月没有业绩,不符合公司的录用条件。

律师解答:本案中公司并未在双方约定的试用期内对林某进行考核,也没有向林某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而是在双方约定的试用期满后才以林某不符合录用条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显然不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在试用期间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规定。因此,公司对林某的解雇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

用人单位要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实务操作中必须符合下面的两个条件:(1)需在试用期内对劳动者是否符合录用条件进行考核,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所谓证据,司法实践中一般从两方面进行认定,一是用人单位对某一岗位的工作内容、工作要求即录用条件有没有具体描述;二是用人单位对员工在试用期内的表现有没有作出客观的记录和评价。(2)解除劳动合同决定应当在试用期内作出并通知劳动者,超过试用期再以该理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将不能得到支持。实践中若试用期满后未办理劳动者转正手续,不能认为还处在试用期间,用人单位也不能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北京人力资源律师温馨提示:

企业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的时候,应涵盖所有的违约行为,不能仅局限于双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只针对劳动者一方跳槽。对企业来说,不仅要留得住人,还要管得住心。因此,除约定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违约金外,还可针对平时管理中可能出现的情况约定违约金,防止劳动者损害企业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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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成本是企业成本支出的一个重要方面,入职管理流程如何设计不仅关系到岗位匹配的需求,更影响到企业日后可能支出的人力成本大小,因此在入职流程的设计上应该留出充分的时间考察员工是否能胜任岗位的需求,比较适宜的选择是在员工正式入职后,企业应当书面约定试用期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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