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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管以未签合同为由主张双倍工资,诉讼请求被判驳回

此文章帮助了1380人  作者:北京人力资源律师  来源:法邦网

2010年9月,被告金湖县某公司聘用张某为公司总经理,并下发了聘书,聘用期限为2年,公司以文件的形式下发到公司各部门,文件中注明年薪8万元,但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今年3月,双方因故解除聘用合同。后张某以被告金湖县某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向县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被告支付双倍工资7万元,仲裁委于今年7月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张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金湖县某公司支付双倍工资。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张某是被告金湖县某公司聘用的总经理,属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被告虽未与其签订书面合同,但被告向其下发了聘书,并以文件的形式下发公司各部门,文件中明确了工资待遇。聘书及文件具有劳动合同内容,如果机械地以被告未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而要求被告公司向原告支付双倍工资,不利于公司发展,也有失公允。遂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金湖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驳回原告张某要求被告金湖县某公司支付双倍工资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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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的时候,应涵盖所有的违约行为,不能仅局限于双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只针对劳动者一方跳槽。对企业来说,不仅要留得住人,还要管得住心。因此,除约定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违约金外,还可针对平时管理中可能出现的情况约定违约金,防止劳动者损害企业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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