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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上的工资与约定不符怎么办,合同签还是不签?

此文章帮助了682人  作者:北京人力资源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经过:

今年3月,于某开始到某电子公司从事会计工作,当时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口头约定每月工资为2800元。7月,该公司欲与于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于某在阅读完劳动合同书之后,发现部分条款与进公司时的约定不一致,于某认为侵犯了他的合法权益而拒绝签字。于是,该公司与于某终止劳动关系,并以于某拒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拒绝支付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于某遂向文登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公司支付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审理结果:

于某在某公司工作4个月,正准备和公司签订书面合同时,却发现部分条款与之前约定不一致,所以拒绝签字。没想到公司竟终止了和于某的劳动关系,并以此为由拒绝支付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经文登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该公司最终一次性向于某支付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000元。文登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查明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本案中,按照上述规定,该公司应书面通知于某终止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金。最后,经过文登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调解,由公司一次性向于某支付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000元。

北京人力资源律师温馨提示:

企业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的时候,应涵盖所有的违约行为,不能仅局限于双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只针对劳动者一方跳槽。对企业来说,不仅要留得住人,还要管得住心。因此,除约定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违约金外,还可针对平时管理中可能出现的情况约定违约金,防止劳动者损害企业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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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成本是企业成本支出的一个重要方面,入职管理流程如何设计不仅关系到岗位匹配的需求,更影响到企业日后可能支出的人力成本大小,因此在入职流程的设计上应该留出充分的时间考察员工是否能胜任岗位的需求,比较适宜的选择是在员工正式入职后,企业应当书面约定试用期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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