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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脑死单位让上呼吸机 工伤“48小时”界限引争议

此文章帮助了1035人  作者:北京人力资源律师  来源:法邦网

建筑工人尹广安的葬礼27日在家乡山东微山县举行。5天前他在工作期间突发脑溢血被送往医院,在经过30个小时的抢救之后,尹广安的家人在医生的建议下决定撤下呼吸机。 尹广安23岁的儿子尹建海告诉记者,他的父亲在抢救期间,劳务公司有人来到医院让医院用呼吸机维持老人生命,说一定要坚持住48小时,当时他们还不清楚这是为什么,“咨询了律师才知道,原来超过48小时就不算工伤、公司就不用赔钱了。这让家里人都很为难,想救活父亲,但又担心拿不到赔偿。”

尹广安2011年3月由山东莱西一位包工头介绍到当地一家建筑公司承保的工地上打工。10月22日,这位51岁的农民工在工作期间突发脑溢血被送往医院。

尹建海说,在父亲入院6个小时后,医生就宣布了脑死亡,但有呼吸机的维持,心脏仍然是跳动的,最终在拖了30个小时后,尹建海与劳务公司签署了协议决定私了。虽然没有突破48小时,劳务公司仍然以他的父亲与劳务公司不存在劳务关系的理由说服了尹建海不按照工伤标准进行赔偿。

根据尹广安家人与劳务公司签订的协议,死者家属得到16万元的“高额”赔偿,前提是不走法律程序认定工伤。“父亲的遗体不能总放在医院,要马上处理,不满意这个结果,但也没有办法。”尹建海说,达成协议后,尹广安的遗体24日从医院运回老家。

“我们没钱,打不起认定工伤的这个官司。”尹建海说。

是要积极抢救“保命”,还是放弃抢救“保工伤赔偿”?事实上,这个令人无法承受的抉择,令尹广安家人纠结的“48小时”工伤时限问题,在我国近期工伤赔偿纠纷中并非孤例。就在此前10月21日,山东济宁市的一位姓杨的男性在单位加班时,突发脑溢血不治身亡。尽管是在加班时倒下的,但杨先生是在医院抢救超过48小时后死亡的,按照相关法律不能视同工伤。

记者通过杨先生家属委托的山东省农民工维权站的李强律师核实了解到,杨先生今年51岁,在一家建筑公司工作,中午加班时突发脑溢血晕倒,被附近医院抢救。4天后抢救无效死亡,由于超过48小时的限制,至今没能认定工伤。

据核实,杨先生并非是普通的建筑工而是单位的正式职工,买了工伤保险。其家庭经济条件较好,由于是在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他的家属对于不予以认定工伤的结果非常不理解,坚持要让杨先生生前所在的单位认定工伤。

杨先生的遭遇引发网民及法律界对工伤认定“48小时之限”的热烈讨论。一些网民认为,国家法律“48小时”的限制应是为了避免将突发疾病无限制地扩大到工伤保险的范围内。但随着医疗水平的提高,这一时间限制却造成了新的不公平,让很多突发疾病的员工在“保命”还是“保工伤”之间抉择,更让一些不良的企业为躲过工伤的认定,恶意拖延治疗时间。

“我们考虑过48小时的限制可能导致我们拿不到工伤赔偿,但最终还是决定要全力抢救。虽然父亲心脏最后还跳动,中国的法律也不认可脑死亡,但医生也给出了抢救已经是徒劳的建议。”尹建海说,所以在30个小时的时候,全家决定撤下呼吸机。

“我觉得48小时的规定并不公平。”他说。

李强告诉记者,受理农民工诉讼5年多来,接触这类事件有四五起,主要发生的人群为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农民工群体,因为没有保险公司赔偿,往往认定工伤后由雇佣方全部承担,因此出现一些不良企业利用这一规定恶意逃避责任。

李强表示,认定工伤后死者家属将能得到40万元-50万元的赔偿,不能认定则只能拿到3万元到4万元的非工死亡赔偿,即便照顾也就是6万-8万元,有天壤之别。

据了解,对于工伤的认定依据的是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之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舆论普遍认为,随着类似事件的增多,这一规定形成了较大的伦理冲突。

云南大理律师马培杰在华律网撰写文章指出,现实情况是,如今劳动者的工作强度往往比较大,“过劳死”“猝死”等医学和法律上界定不明的情况日益增多。一旦发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却因为“48小时”的限制而无法享受工伤待遇,不但死亡劳动者的家属从情感上难以接受,一般人从常理角度来看,同样会对这样的规定产生质疑。

李强建议,“一秒钟”的差异决定的赔偿额有天壤之别,现行规定确应做相应的调整。随着医学科技的发展,病人的心跳、呼吸、血压等生命体征都可以通过一系列药物和先进设备加以逆转或长期维持,因此在中国尚不被视为真正死亡的脑死亡可在工伤认定中酌情考虑采用。此外,避免出现用工企业恶意逃避责任,根本在于规范用工市场,特别是建筑领域切实实现为每个工人买保险,签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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