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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侵犯企业商业秘密案,看走在法律平衡木上的员工跳槽

此文章帮助了884人  作者:北京人力资源律师  来源:法邦网

员工跳槽,在一个人才自由流动的社会,是再正常不过的事情。可是,沈阳北方交通重工集团一批集体跳槽的员工,却让这家企业成为侵犯商业秘密的刑事案件的受害者。

到底员工跳槽与侵犯知识产权之间,有着怎样隐秘的联系?企业又该如何防范侵权事件发生?在“4·26知识产权宣传周”即将到来之际,记者以我省法院系统今年审理的首例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为起点,对此进行深入调查。

【调查起点】

十个被告人的知识产权大案

今年一月份,《辽宁法制报》曾经关注过一起涉及辽宁、湖南、安徽三省,被告人多达10名,涉案金额160多万元的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这是我省法院系统今年审理的首例侵犯商业秘密案件。

就在不久前,被害者沈阳北方交通重工集团(以下简称北方交通)法务部部长王甦给记者带来关于这起案子的最新消息,“马上要进行第二次开庭了。另外,警方发现山河矿装在案件审理期间又卖出一台仿冒我们产品的设备。涉案金额因此增加了。”

这起涉案金额巨大的案件,因集团内部技术人员集体跳槽而起。2010年下半年,北方交通下属煤炭矿冶机械事业部同属一个煤炭掘进机研发团队的十多名技术人员在一个月内先后提出辞职申请。这些跳槽员工不仅在劳动合同没有解除时就离开了北方交通,还带走了北方交通的拳头产品——煤炭掘进机的设计图纸。

这是北方交通投入大量时间和人力资源自主研发的专利产品,为此这些技术人员都与集团签订了严格的竞业限制保密协议。然而,湖南和昌机械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以下简称和昌机械) 用高薪挖走了这些技术人员。

与此同时,安徽山河矿业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河矿装)以非常快的速度推出煤炭掘进机产品,并用价格优势抢占这片市场。山河矿装和和昌机械的共同点在于,他们同属山河智能装备集团。

【两方声音】

企业:跳槽得守规矩

王甦告诉记者,山河矿装把他们研发团队几乎整个都端走,这给企业造成了巨大的损失。“一年多来,我们的市场占有份额下来了,售后服务水平也被迫下滑。因为用户使用机械时有技术难点,都没有熟悉技术参数的技术人员去解决。”

就在不久前,湖南本地的媒体还到集团采访过,他们关注的焦点是同行业之间的白热化竞争。“技术人员在同类企业之间频繁跳槽,这其实很正常。不过,怎么跳,是要有个道德和法律底线的。否则,吃亏的肯定是这些跳槽员工。”王甦告诉记者,当初集体跳槽的技术人员如今都在家里取保候审,等待着判决。

员工:跳槽“资本”有点“灰”

“我们跳槽,肯定都是要带点资本的。什么都没有,新单位凭什么接收你?”在某汽车制造企业研发部门工作的曹先生告诉记者,他身边不乏跳槽的同事。有的是从这里跳槽到条件更好的企业,有的是从别的小企业跳来这里。尽管他目前没有跳槽的打算,却很理解这些同事。“有本事的人,自然会主动选择更适合自己的工作岗位。”曹先生说,有的同事跳来这里后,很快就带头研发出新的产品。“谁能说这跟他以前的工作经验没关系?”

不过,曹先生也表示,技术人员都会跟企业签订保密协议。“我们的研发行为都是职务行为。跳槽可以带着技术走,把设计成果带走,那是绝对不可以的。不过,我不敢说大家跳槽时都是那么干净。”

【专家评说】

“竞业限制条款”是面预防侵权的盾牌

虽然人才可以自由流动,王甦也向记者讲述了企业的苦恼,“我们招收来大学毕业生,一点点培养他们。好不容易是成手了,他们就跳槽到别的地方去了。”

对此,北方交通的专家级法律顾问、辽宁鼎泰律师事务所杨功涵律师有着自己的观点,“有些员工,尤其是对知识产权单位有点贡献的员工,在离开知识产权单位后,把自己掌握的知识产权泄露给新到企业,作为自己获得高额酬劳的条件,这已经构成了对原单位的侵权。”因此,受侵害企业应当及时关注员工跳槽后的活动,保留证据,为以后维权做好充分准备。

杨功涵律师还表示,企业应当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制定明确的竞业限制条款,尤其是要明确损失赔偿责任条款。这样在日后索赔时,企业能够有明确的依据。“竞业限制条款也会约束企业员工,让他们不会轻易跳槽,跳槽后也会守法。”

王甦告诉记者,这起案件就是企业发现线索后报案,警方介入后进行立案调查的。“虽然法院还没有对这起案件作出判决,不过我们还是希望我们的维权经历能够给其他企业提个醒:一定要注重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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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是需要双方协商同意的,同时订立协议。如果协商解除而无协议,那么将会给用人单位留下很大的法律隐患。俗话说“口说无凭,立字为据”,用人单位与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时候,不能图省事,一定要签订书面的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以证明双方意愿,避免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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