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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竞业禁止条款,签订劳动合同时应注意什么?

此文章帮助了331人  作者:蒋秀丽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简介:签订竞业禁止条款

2003年,原告某公司与被告李某订立劳动合同,约定如被告离职时,在离职后的两年内不得在同行业工作,否则,视为违约。2005年7月,被告辞职,在同年的7月11日,被告与他人共同出资设立了电子有限公司。原告认为被告设立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双方竞业禁止的约定,构成违约。故,原告某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被告李某履行竞业禁止协议约定,立即停止同业竞争行为,请求被告支付违约金666034.28元。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某公司的诉讼请求。即劳动合同中的竞业禁止条款无效。

经审理查明,被告李某与原告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签订了竞业禁止条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某公司的诉讼请求,被告没有违反竞业禁止,同时劳动合同里的竞业禁止条款是对被告就业选择权的不适当限制,应属无效。

律师说法:签订劳动合同时应注意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根据这个协议,劳动者加入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事业组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成为该单位的一员,承担一定的工种、岗位或职务工作,并遵守所在单位的内部劳动规则和其他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应及时安排被录用的劳动者工作,按照劳动者提供劳动的数量和质量支付劳动报酬,并且根据劳动法律、法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保证劳动者享有劳动保护及社会保险、福利等权利和待遇。

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以上就是关于“签订竞业禁止条款,签订劳动合同时应注意什么?”的案例介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要认真阅读合同内容。如您有劳动纠纷,欢迎咨询法邦网专业人力资源律师,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北京人力资源律师温馨提示:

企业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的时候,应涵盖所有的违约行为,不能仅局限于双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只针对劳动者一方跳槽。对企业来说,不仅要留得住人,还要管得住心。因此,除约定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违约金外,还可针对平时管理中可能出现的情况约定违约金,防止劳动者损害企业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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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成本是企业成本支出的一个重要方面,入职管理流程如何设计不仅关系到岗位匹配的需求,更影响到企业日后可能支出的人力成本大小,因此在入职流程的设计上应该留出充分的时间考察员工是否能胜任岗位的需求,比较适宜的选择是在员工正式入职后,企业应当书面约定试用期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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