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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存在劳动关系的标准

此文章帮助了314人  作者:广州人力资源律师蒋秀丽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简介: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有争议

被告杨某在锋苑项目工地工作,该工程项目不是原告公司承建的,原告为独立法人,从未与被告签订过劳动合同,也未招聘或委托他人招聘被告到原告公司及其有关处所从事工作。原告不服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9月9日作出确认原被告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仲裁裁决书,要求依法判决确认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27日,原告股份有限公司承建先锋苑项目,该项目的1#楼、2#楼、3#楼外墙保温工程由王某承包,被告经人介绍于2014年3月30日在该工地从事外墙保温材料安装工作,原告未与被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4年7月28日,被告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供劳动仲裁申请,2014年9月9日该仲裁委员会作出复劳人仲案(2014)25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原、被告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复劳人仲案(2014)25号仲裁裁决书等证据证明。本院认为,原告有限公司承建先锋苑项目,被告经人介绍于2014年3月30日在该工地从事外墙保温材料安装工作,原告虽未与被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从用工之日起,双方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书并无不当之处,故原告要求确认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的请求,应予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判断存在劳动关系的标准

劳动关系的确定对劳动者而言有极为重要的意义。这意味着劳动者可以因此享受到劳动法的保护。与一般的法律保护不同,劳动法实行的是倾斜保护,简单来说,就是给劳动者更多权利和要求雇主承担更多的义务。

确立劳动关系的三大标准劳动者如果已经签订了劳动合同当然好了,但如果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如何认定呢?主要参考以下三个标准:(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这三条标准实际包括对“用人单位”、“劳动行为”、“劳动者”三方面的考察。“用人单位”必须是我国劳动法中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等”。而“劳动行为”是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从事具体劳动,并获得报酬的过程。“劳动者”同样必须具备合法的资格。

以上是关于“ 判断存在劳动关系的标准”的案例介绍,并不是没有签劳动合同就不存在劳动关系,如您有相关劳动争议问题,欢迎咨询法邦网专业人力资源律师。

北京人力资源律师温馨提示:

企业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的时候,应涵盖所有的违约行为,不能仅局限于双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只针对劳动者一方跳槽。对企业来说,不仅要留得住人,还要管得住心。因此,除约定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违约金外,还可针对平时管理中可能出现的情况约定违约金,防止劳动者损害企业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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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成本是企业成本支出的一个重要方面,入职管理流程如何设计不仅关系到岗位匹配的需求,更影响到企业日后可能支出的人力成本大小,因此在入职流程的设计上应该留出充分的时间考察员工是否能胜任岗位的需求,比较适宜的选择是在员工正式入职后,企业应当书面约定试用期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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