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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给试用期员工缴纳保险,员工违约金要赔吗?

此文章帮助了226人  作者:北京人力资源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简介:未给试用期员工缴纳保险

丁女士2011年8月3日应聘进入了一家专做婴幼儿游泳的Y公司工作,岗位是游泳教练,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从2011年8月3日开始至2014年9月2日止。入职当天,丁女士同Y公司签订了《培训协议书》,双方约定由Y公司安排丁女士到英国参加“英国皇家游泳协会婴幼儿游泳教练资格培训”,培训期间为2011年8月5日至2011年8月31日,Y公司为此花费了培训费40000元。双方还约定丁女士在Y公司的剩余劳动合同期限为服务期限,如在服务期内因丁女士原因出现劳动合同解除或者提前终止情形,丁女士须支付违约金。

丁女士远赴英国取经,经过一番学习,丁女士获得了由国外相关部门颁发的“英国皇家游泳协会资格认证救生员”证书。培训结束后不久,丁女士的岗位调至为部门主管,薪资也稍有调高。在合同履行期间,Y公司未为丁女士缴纳社会保险,2012年7月,丁女士向Y公司邮寄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解除理由是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

律师说法:员工违约金要赔吗?

服务期协议是在劳动关系建立的前提下独立于劳动合同的合同。虽然服务期协议的解除并不导致劳动合同的解除,但劳动合同的解除却必然导致服务期协议的解除。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中规定了劳动者在具备相关法定事由时享有单方解除权,这就使得在劳动合同和服务期协议并存的情况下,劳动者的单方解除行为可能出现如下情形: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从而解除服务期协议。

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结合上述两条法律规定,其结果对丁女士来说,以未缴纳社保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实如果成立,不仅劳动合同的解除不构成违约,服务期协议的解除亦不构成违约。而不论何种原因,未缴纳社会保险的事实显然已经发生,丁女士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双方在服务期协议中约定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应支付违约金的条款已然无效。所以,丁女士无须赔付Y公司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培训费违约金。

北京人力资源律师温馨提示:

企业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的时候,应涵盖所有的违约行为,不能仅局限于双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只针对劳动者一方跳槽。对企业来说,不仅要留得住人,还要管得住心。因此,除约定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违约金外,还可针对平时管理中可能出现的情况约定违约金,防止劳动者损害企业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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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成本是企业成本支出的一个重要方面,入职管理流程如何设计不仅关系到岗位匹配的需求,更影响到企业日后可能支出的人力成本大小,因此在入职流程的设计上应该留出充分的时间考察员工是否能胜任岗位的需求,比较适宜的选择是在员工正式入职后,企业应当书面约定试用期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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