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发现员工未成年时犯罪记录 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引争议
原告诉称,其于2014年11月2日进入被告处担任外送员一职,因勤奋、踏实、爱岗敬业、对工作认真负责,自2015年2月1日起,便由原先的外送员升迁为被告1店站长。2015年4月下旬,被告向原告提出2店站长缺人,暂找不到合适人员,要求原告同时负责管理2站与1站两家站点,并许以支付两份工资报酬的承诺,于是原告每天来回奔波于两个站点,工作量巨大。2015年5月20日,被告人事经理以原告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突然口头将原告辞退。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被告某公司辩称,原告在入职申请表的“有无犯罪记录”一栏勾选了“无”,在应聘登记表“犯罪史”一栏勾选“无”;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书中,原告承认年少时不懂事进过监狱、有前科,劳动合同约定不诚实或者欺诈行为,包括但不仅限于在求职时提供虚假资料,属于严重违纪,证明原告存在不诚实和欺诈行为,严重违纪,被告依法与原告解除劳动合同。
法院判决:本案被告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法院认为,本案被告以原告严重违纪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违反法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
律师说法:发现员工未成年时犯罪记录 公司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被告主张原告填写入职申请表及应聘登记表时未如实反映其有犯罪记录,存在不诚实和欺诈行为,属于严重违纪,被告据此与原告解除劳动合同。庭审中,原告表示其在未成年时曾犯过错误,但之后未再犯过任何错误,且未成年人犯罪档案是封存的,原告未成年时犯的错并不归入到犯罪记录、犯罪史的范畴。对此,法院认为,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未成年人犯罪,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其相关犯罪记录应当予以封存。显然,该封存制度的实施后,未成年人在填报档案、推荐就业等出具证明文件时,均可填写无犯罪记录,视作没有犯罪记录。本案中被告称原告有犯罪记录,但并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原告确认其在未成年时曾犯过错,其所犯错误是否属于犯罪并无相应证据予以印证;即使原告所称的犯错误属于犯罪,然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未成年犯罪档案封存,而档案封存即可视作没有犯罪记录,故原告在入职申请表及应聘登记表中勾选无犯罪记录,并无过错,不存在不诚实和欺诈行为,被告据此认定原告不诚实和欺诈,以原告严重违纪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违反法律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审理中,原告表示被告虽违法解除,但其放弃主张赔偿金,原告现同意被告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故要求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于法不悖,法院予以支持。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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