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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职工作摄像工作,能否认定为劳动关系?

此文章帮助了303人  作者:北京人力资源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简介:兼职工作摄像工作

2014年7月,张巍巍提出从中央电视台(以下简称“电视台”)财经频道天津演播室(记者站)辞职。随后,张巍巍提出劳动仲裁申请,认为其与电视台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补签劳动合同,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张巍巍称,天津记者站成立之时其开始做兼职摄像,2011年4月底,其正式入职电视台天津记者站,担任记者,需要坐班,工作时间为每天9时到17时,每周工作5天,周、六日休息,考勤由考勤员手工记录。领导明确告知其签约才有保底工资,不签约没有保底工资,只有绩效工资,即每条新闻摄像200元,每条文字400元。2014年年初,其保底工资2000元,绩效工资改为每条新闻200元。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电视台亦未给其缴纳社会保险。因此,张巍巍于2014年7月7日提出辞职。

电视台称,自2011年5月1日开始,电视台与张巍巍建立劳务关系。张巍巍提供兼职摄像劳务,不需要坐班和考勤。电视台有采访任务时就通知张巍巍提供摄像劳务。劳务报酬是按照摄像后播出的新闻计算,资讯类每条200元、调查类每条400元,劳务报酬不定期发放,以现金方式支付。电视台无法提供劳务报酬支付情况证据。双方未签订劳务协议。张巍巍提供劳务至2014年7月6日。2014年7月7日,双方解除劳务关系。电视台认为双方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律师说法:能否认定为劳动关系?

电视台作为国家事业单位,已经开始企聘改革,但依然有着事业编制。编制以外的用工,有许多方式和名目。有一些人被称为“临时工”,这些人的待遇收入完全跟绩效挂钩。

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现更名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电视台与张巍巍之间的劳动争议,就是典型的以劳务关系的用工形式来代替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应被认定为劳动关系成立。认定劳动关系成立后,作为劳动者张巍巍可以主张电视台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缴纳社保保险以及违法解除赔偿金、补偿金等相关费用。此类案件事实认定标准复杂,利害关系重大,而且具有多发性。

北京人力资源律师温馨提示:

企业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的时候,应涵盖所有的违约行为,不能仅局限于双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只针对劳动者一方跳槽。对企业来说,不仅要留得住人,还要管得住心。因此,除约定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违约金外,还可针对平时管理中可能出现的情况约定违约金,防止劳动者损害企业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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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成本是企业成本支出的一个重要方面,入职管理流程如何设计不仅关系到岗位匹配的需求,更影响到企业日后可能支出的人力成本大小,因此在入职流程的设计上应该留出充分的时间考察员工是否能胜任岗位的需求,比较适宜的选择是在员工正式入职后,企业应当书面约定试用期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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