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请假照顾家人却出国旅游 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引争议
原告某公司诉称,被告早有旅游计划和兼职安排,但因无年假可请,故在2015年7月假借婆婆生病需要照顾为由请长事假,并在事假期间去国外度假并从事兼职工作。当时某公司处于系统升级最忙的时候,决不会批准员工以旅游和兼职为目的的事假。被告的不诚信行为属于严重违纪。因此,某公司在2015年7月28日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请求判决不支付被告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其于2012年5月28日进入原告处工作,原告于2015年7月28日单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依法应当支付赔偿金。
法院判决: 员工行为有违诚信
法院认为,本案被告行为有违诚信,原告据此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合同并无不当。判决如下:原告不需支付被告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律师说法:请假照顾家人却出国旅游 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理
本案中,被告的婆婆在2015年6月30日就医,被告于次月3日以家里老人生病为由请事假,请假当时尚不构成欺骗。但之后情况发生了变化,被告认可其婆婆病情在五六天后就缓解,不需要人照顾了,也就是说其请假的事由消失了。虽然被告请的是事假,请假期间不发放工资,但某公司有权根据其经营状况及工作安排情况来决定是否批准员工的事假,在员工事假期间也需要协调安排员工所在岗位的工作,产生一定的管理成本。某公司基于被告家里老人生病需要照顾才批准被告请事假,对于被告而言,在事假事由消失后,基于对公司的忠诚义务,其应当回公司销假上班。然被告未向公司说明实际情况,反而利用事假出国旅游及从事微商兼职活动,该行为有违诚信。因此,原告据此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合同并无不当,无需向被告支付赔偿金。
法律依据:1、《劳动法》第七十八条 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2、《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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