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请求单位变更档案的个人信息
1987年,原告因农村户口没有学籍,借用朋友徐某学籍和户口考入了岭西技校,毕业后被分配到被告下属单位东保卫煤矿工作至今。由于原告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档案和五险一金名称及信息被告单位一直没有变更,现被告单位给原告出具了本人顶名于徐某上班至今的证明,档案中照片都是原告本人的,被顶名者徐某也给原告出具了顶名事实说明并同意把档案及五险一金名称及信息变更为原告本人,原告上班至今工龄已达到27年,为了能在退休后享受到应该享受的养老金待遇,原告多次找到被告要求解决,无奈被告一直没有给办理,原告现诉至法院,请求公平判决,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不受损害。请求法院确认原告周某从1990年7月31日起至今与被告一直存在劳动关系;二、请求被告把原告工作期间徐某个人档案及五险一金名称、账号信息变更为原告本人周某,并为原告办理退休手续。
法院判决:一、原告周某与被告公司自1990年7月31日起至今存在劳动关系;二、被告公司将原告工作期间“徐某”个人档案及五险一金名称、账号信息变更为原告周某本人,并为原告周某办理退休手续。
经审理查明,本院认为,被告公司承认原告周某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周某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双方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双方具有劳动法律关系,劳动者依法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原告周某自1990年7月31日起便以徐某的名义在被告下属东保卫煤矿工作,故与被告公司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是周某本人,且被告下属单位及徐某本人为原告出具的证明材料亦证明在被告下属单位工作的是原告周某,故原告请求被告把原告工作期间徐某个人档案及五险一金名称、账号信息变更为原告周某本人,应予支持。原告现已达到退休年龄,应享受退休待遇。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周某与被告公司自1990年7月31日起至今存在劳动关系;二、被告公司将原告工作期间“徐某”个人档案及五险一金名称、账号信息变更为原告周某本人,并为原告周某办理退休手续。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劳动关系的开始时间?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 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本条是关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规定。用人单位是是指依法招用和管理劳动者,形成劳动关系,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组织。根据本法的规定,本法的用人单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劳务派遣单位。劳动者是指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并实际参加社会劳动,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生活资料主要来源的自然人。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建立的社会经济关系。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根据以上规定,即使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只要用人单位对该劳动者存在用工行为,则双方之间就建立了劳动关系,劳动者就享有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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