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人力资源问题,拔打免费人力资源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人力资源律师为您服务!
法邦网  >  上海人力资源律师  >  人力资源案例  >  因工资发生劳动争议 由谁承担举证责任?

因工资发生劳动争议 由谁承担举证责任?

此文章帮助了324人  作者:广州人力资源律师蒋秀丽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简介:因工资、五险一金与单位有纠纷

原告于2013年11月1日进入被告处工作,在前台营运就职,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自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以来,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无误地履行了工作职责,但被告并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原告劳动报酬.被告累计拖欠员工3个月零9天工资,合计6899.23元.2015年1月至今每月扣除的社会保险一直未缴纳,2015年11月份至今每月扣除的医保一直未缴纳.期间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支付拖欠工资,缴纳社保和医保.被告一直不予理会.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15年7月半个月工资1126.99元、8月半个月工资1174.08元、9月整月工资1174.08元、2016年2月工资2300元、工资共计6899.23元。工装费300元,体检费2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13年12月至2014年7月期间扣除的未缴纳的五险一金每月324元共计2592元。2014年8月至12月分共扣除五险一金1889.42元,8月份社保建立账号到12月份共缴纳816.3元。11月份医保建立账号到12月份共缴纳280.21元。应返还792.91元。2015年1月份至2016年9月份,社保每月扣163.26元(未缴纳),2015年11月至2016年9月医保每月扣56.72元(未缴纳)。

法院判决:一、被告影院公司一次支付原告许某2015年7、8、9月工资合计5775.15元。二、被告影院公司一次返还扣除原告五险一金合计5478.17元。

经审理查明,原告自2013年11月始在被告处工作。被告对于原告的主张未提供考勤记录等不欠原告工资的证据。蓝海影院有限公司2016年对外正常营业,为原告开工资的人为祖某,被告称其为被告公司的债权人。原告请求被告给付工装费300元、体检费200元未提供证据。本院认为,原告在蓝海影院有限公司工作,2016蓝海影院有限公司正常营业,被告不能以其公司内部管理出现问题拒付原告工资。因被告未提供考勤记录等不欠原告工资的证据,为此拖欠工资的数额以及扣除原告的未缴纳的五险一金及扣缴医保金额应以原告起诉金额为准。原告请求被告给付工装费300元,体检费200元因未提供证据本案不予保护,如有相关证据,可另行主张权利。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影院公司一次支付原告许某2015年7、8、9月工资合计5775.15元。二、被告影院公司一次返还扣除原告五险一金合计5478.17元。

律师说法: 因工资发生劳动争议 由谁承担举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的仅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对于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者工资标准的举证责任在仲裁法中并没有明确,但我们可以根据现行的其他法律规定找到依据。根据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6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因此,劳动者工资支付凭证的制作和保存是用人单位应承担的一项法定义务,该项法定义务不因任何事由而免除,而这项法定义务的不履行将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在仲裁或诉讼中,在劳动者无法举证证明自己工资的情况下,仲裁庭或法庭可以根据上述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者的工资支付凭证,以查明劳动者真实的工资收入情况。那么接下来的问题是,如果用人单位还是拒不提供怎么办?是否可以直接要求用人单位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5条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因此,如果劳动者无法举证证明其工资标准,而用人单位又故意以未保存工资支付凭证或已丢失等不正当理由拒不提供或仅是否认劳动者所主张的工资标准的情况下,完全可以依照《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以及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上述规定,推定劳动者主张的工资标准成立。

因此在此时,只要劳动者向仲裁庭或法庭提出了自己的工资标准主张,法庭即可依据上述规定推定劳动者的主张成立。在这里,这种“推定”所表现的即是举证责任倒置的举证规则,目的即在于在用人单位拒绝承担应负的工资标准举证责任的情况下,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以上是关于“ 因工资发生劳动争议,由谁承担举证责任?”的案例介绍,如您有相关工资举证问题,欢迎咨询法邦网专业人力资源律师。

上海人力资源律师温馨提示:

企业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的时候,应涵盖所有的违约行为,不能仅局限于双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只针对劳动者一方跳槽。对企业来说,不仅要留得住人,还要管得住心。因此,除约定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违约金外,还可针对平时管理中可能出现的情况约定违约金,防止劳动者损害企业利益。
如果您遇到人力资源问题,可以拔打免费人力资源法律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人力资源律师为您提供服务!
 

人力资源流程

专业才可以提供更优质服务
专业人力资源律师温馨提示:
人力成本是企业成本支出的一个重要方面,入职管理流程如何设计不仅关系到岗位匹配的需求,更影响到企业日后可能支出的人力成本大小,因此在入职流程的设计上应该留出充分的时间考察员工是否能胜任岗位的需求,比较适宜的选择是在员工正式入职后,企业应当书面约定试用期的期限。
如果您遇到人力资源问题,可以拔打免费人力资源法律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人力资源律师为您提供服务!

上海人力资源律师推荐

邢洋律师
邢洋律师上海知名人力资源专家律师,执业以来,一直专注于公司人力资源法律事务工作。
邢洋律师曾被多家公司聘为法律顾问,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
手机:18529592792(同微信)
地址:上海市静安区裕通路100号洲际商务中心16层

人力资源案例相关咨询

上海人力资源律师咨询电话

18529592792(同微信)
上海专业人力资源律师为您提供免费人力资源法律咨询服务。

人力资源案例相关文书

法邦人力资源律师为您提供各种劳资纠纷案例、竞业限制纠纷案例、劳动争议案例、解除劳动合同纠纷案例、工伤事故纠纷案例、劳务派遣合同纠纷案例、劳动合同变更案例等。
如果您遇到人力资源方面的问题,可以拔打我们的免费人力资源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人力资源律师为您服务。或发布:免费人力资源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