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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合同中 承包商与劳动者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此文章帮助了432人  作者:广州人力资源蒋秀丽律师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简介:在承包工作中受伤

原告在分包国网山西送变电工程公司设备安装电缆支架安装等工程期间,曾口头约定将部分工程承揽给自然人李建,而李建在承揽工程后又以每天100元的工资雇佣了被告郭礼。2016年10月18日,被告郭礼在第四工房室安装电缆柜时不慎掉入电缆沟受伤。在此期间原告根本不认识被告,也没有雇佣、管理过被告,更未曾给被告发放过工资。为此原告山西科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觉得朔州市平鲁区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对李建与原告的关系认定不清,且适用法律错误,对原告的答辩意见存在片面列举现象。综上,原告认为与被告郭礼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特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山西科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确认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2、判令被告承担证人出庭作证的交通费、误工费5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有限公司在承包国网山西送变电工程公司安装工程期间,口头约定将部分工程承揽给自然人某,李某在承包工程后,以日工资100元雇佣被告郭某为其干活,并签有安全协议。2016年10月18日,被告郭某在工作期间不慎掉入电缆沟受伤,先后在中心医院就诊,李某曾支付被告工资500元。2016年11月22日被告郭某向平鲁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确认其与国网山西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和原告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2月28日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被告郭某与原告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原告对此裁决书不服,故于2017年1月11日向本院起诉,要求依法判决原告与被告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及由被告承担证人出庭作证的费用和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事实劳动关系的确立应该根据劳动者是否实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或者监督。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否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是否向劳动者提供基本劳动条件及报酬。本案中原告诉称将分包的国网山西送变电工程公司的设备安装工程部分承揽给李某,李某与原告是一种承揽合作关系而非隶属关系,但对此主张并不能提供证据予以佐证,且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郭某所提供的李某证言证实,李某属原告山西科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二队负责人,那么李某与原告便显然属隶属关系。被告郭某受李某雇佣后,被安排在第四工房室安装电器柜,工作时佩戴原告发放的安全帽,完全接受李某的管理和指挥。被告郭某在工作时受伤,李某亦委派人员送其治疗,并支付了一定的工资报酬。因此,我院确认其双方已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承包合同中 承包商与劳动者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关于实际施工人招用的劳动者与承包人也就是建筑施工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理论与实践中存在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实际施工人与其招用的劳动者之间应认定为雇佣关系,但实际施工人的前一手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人、分包人或转包人与劳动者之间既不存在雇佣关系,也不存在劳动关系。理由是:建筑施工企业与实际施工人之间只是分包、转包关系,劳动者是由实际施工人雇用的,其与建筑施工企业之间并无建立劳动关系或雇佣关系的合意。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应认定实际施工人的前一手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人、分包人或转包人与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因为认定他们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有利于对劳动者保护。

我们同意第一种观点。主要理由如下:

首先,实际施工人的前一手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人、分包人或转包人与劳动者之间并没有丝毫的建立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更没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必须遵循自愿原则。现实生活中,劳动者往往不知道实际施工人的前一手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人、转包人或分包人是谁,承包人、转包人或分包人同样也不清楚该劳动者是谁,是否实际为其工程提供了劳务。

其次,如果认定实际施工人的前一手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人、分包人或转包人与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那么,将由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人、分包人或转包人对劳动者承担劳动法上的责任,而实际雇佣劳动者并承担管理职能的实际施工人反而不需要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了,这种处理方式显然不符合公平原则。

再次,《通知》第4条之所以规定可认定承包人、分包人或转包人与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其用意是惩罚那些违反《建筑法》的相关规定任意分包、转包的建筑施工企业。

我们认为,承包人、分包人或转包人违反了《建筑法》的相关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或民事责任。不能为了达到制裁这种违法发包、分包或者转包行为的目的,就可以任意超越《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强行认定本来不存在的劳动关系。

以上是关于“ 承包合同中 承包商与劳动者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案例介绍,如您有相关劳动争议,欢迎咨询法邦网专业人力资源律师。

北京人力资源律师温馨提示:

企业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的时候,应涵盖所有的违约行为,不能仅局限于双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只针对劳动者一方跳槽。对企业来说,不仅要留得住人,还要管得住心。因此,除约定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违约金外,还可针对平时管理中可能出现的情况约定违约金,防止劳动者损害企业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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