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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自愿加班,公司要承担加班费吗?

此文章帮助了387人  作者:北京人力资源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简介:

某公司接到一个大订单后,向全体职工发出通知,要求愿意加班的职工主动报名,企业将支付加班费。职工们希望多挣些钱,于是纷纷报名,公司遂与职工们签订协议,约定接下来的3个月员工每天工作12小时,公司按规定支付员工2个小时的加班费。不久后,一名员工因疲劳导致工伤,劳动监察部门了解情况后到企业调查情况后对企业作出了处理。企业认为,加班是职工自愿的,他们多得收入,公司能完成订单,这是双赢,不该受到处罚。

律师说法:

这家公司的观点和做法都是错误的,即使职工自愿,超过规定时限加班也是违法的。

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规定:“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劳动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该公司的每日工作时间为12小时,比特殊情况下加班时限还多了1小时,显然是违法的,受到劳动监察部门的处理当然理所应当。

该公司之所以出现这样的违法行为,主要源于“职工自愿就不违法”的错误认识,他们认为只要职工签字,双方有约定就行。《劳动法》第18条明确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属无效劳动合同,无效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而且无效的劳动合同是以法律规定为依据来确认的,无论当事人是否自愿。也就是说,企业只有按照法定工作时间标准安排劳动者劳动才是合法的、有效的,即使劳动者自愿,超时加班也是违法的。

以上就是“员工自愿加班,公司要承担加班费吗?”的法律解读,若您在人力资源中遇到相关的法律问题一定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法邦专业的人力资源律师将为您提供最优质的法律意见。

北京人力资源律师温馨提示:

企业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的时候,应涵盖所有的违约行为,不能仅局限于双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只针对劳动者一方跳槽。对企业来说,不仅要留得住人,还要管得住心。因此,除约定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违约金外,还可针对平时管理中可能出现的情况约定违约金,防止劳动者损害企业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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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成本是企业成本支出的一个重要方面,入职管理流程如何设计不仅关系到岗位匹配的需求,更影响到企业日后可能支出的人力成本大小,因此在入职流程的设计上应该留出充分的时间考察员工是否能胜任岗位的需求,比较适宜的选择是在员工正式入职后,企业应当书面约定试用期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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