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请求支付养老保险金
1993年3月至1997年3月,董某甲因担任白沙镇墩福村村干部,在白沙镇政府部门的要求下在保险公司处购买了一份养老保险,约定缴费方式为五年缴费制,缴费标准为429元每年,55岁退休后即2011年3月起每月可领取养老金60元,董某甲按约交纳了相应保险费用并由保险公司依法核发养老金保险证书。董某甲退休后,2011年3月保险公司依法向董某甲支付了养老金直至2013年1月7日,但自2013年1月7日以后保险公司却无故拒不向董某甲再继续支付任何养老金。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自2013年1月7日起按月向董某甲支付60元养老保险金。
本院认为,董某甲在保险公司将保险单变更原告作为受益人后,在达到55岁年龄时享受了领取每月60元的养老金至2013年1月7日,属于双方均实际履行了保险合同的义务,对该保险合同关系的合法性,本院予以确认。同年1月7日后,保险公司终止向董某甲支付养老金义务,属违法行为,本院不予支持。董某甲要求保险公司履行保险合同义务支付养老保险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按约定标准应交纳的保险费差额,保险公司可以要求相关义务人据实补交。依照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保险公司自2013年1月7日起按月向董某甲支付60元养老保险金。
律师说法:关于养老保险的一些问题
1.计算方法
(一)企业缴费额=核定的企业职工工资总额×20%;职工个人缴费额=核定缴费基数×8%(目前为8%)=职工工资总额×60%~300%×8%。
(二)个体劳动者(包括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缴费额=核定缴费基数×18%。例如:2003年4月份河北省公布的2002年度省社平工资为每月747元,因此缴费基数可以在747-2241元之间自主选择(即省社平工资每月747元得100%-300%之间选择缴费)。全年缴费金额最少为:747×18%×12=1613.5元,最多为:2241×18%×12=4840.6元。
2.缴的比例
缴费比例分作以企业参保和以个体劳动者参保两类:(一)各类企业按职工缴费工资总额的20%缴费,职工按个人缴费基数的7%缴费(2003年为7%,两年提高一个百分点,最终到8%)。职工应缴部分由企业代扣代缴。(二)个体劳动者包括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按缴费基数的18%缴费,全部由自己负担。
3.基数确定
核定缴费基数以河北省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简称省社平工资)为基准。
(一)企业职工凡工资收入低于省社平工资60%的,按60%核定缴费基数;高于省社平工资60%的,按实际工资收入核定缴费基数,但是最高不得高于省社平工资的300%。
(二)个体劳动者可以在省社平工资以上至300%的范围内,自主确定缴费基数。
4.保险补缴
根据社保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社保费补缴、补缴政策的缴费人,可向社保部门申请办理补缴、趸缴手续。
缴费单位(人)申请办理补缴业务的,先到主管社保部门办理补缴、补缴相关手续,缴费单位(人)在社保部门成功办理相关业务后,在5个工作日后凭社保部门出具的补缴通知书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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