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人力资源问题,拔打免费人力资源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人力资源律师为您服务!
法邦网  >  北京人力资源律师  >  人力资源案例  >  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 劳动者应如何主张权利

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 劳动者应如何主张权利

此文章帮助了640人  作者:北京人力资源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简介: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工伤职工请求其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2011年3月1日,原、被告签订了期限自当日起至2013年2月28日止的劳务合同。合同约定,被告甲公司将原告王某安排至乙公司工作,月工资1140元.若原告因严重违反用工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而被用工单位退回的,被告可以解除本合同,2012年3月21日,原告在储运车间修理木托盘时被机器压伤左手食指.经医院诊治结论为左食指挫裂伤,左食指末端粉碎性骨折。经鉴定构成因工致残程度十级。同年7月26日,原告因严重违纪被开除,原告诉请被告支付其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4076元。

法院判决:被告应当支付原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当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是否应当向工伤职工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关于原告主张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工伤保险待遇是对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而给予的补救和补偿,它不应受劳动关系解除原因等因素的影响。本案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原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4076元,本院予以支持。

律师说法: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是否应当向工伤职工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社会保险法》第39条第3款明确规定,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工伤职工应当^: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国家规记由用人单位支付。该规定仅将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作为工伤职工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前提条件,并未将合同解除方式与原因作为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前提条件。

二、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42条的规定,工伤职工仅在丧失享受待遇条件、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拒绝治疗的情况下,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不属于工伤职工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形。

三、《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第2款规定在工伤职工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及劳动合同期限终止时,用人单位尚需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那么用人单位在主动解除劳动合同时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更是理所当然的。

本案中,原告是工伤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是原告作为工伤职工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前提条件,而与是不是被告解除劳动合同这种解除方式无关,故而本案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

以上就是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应向工伤职工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问题的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需要咨询的问题,欢迎咨询法邦网人力资源专业律师。

北京人力资源律师温馨提示:

企业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的时候,应涵盖所有的违约行为,不能仅局限于双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只针对劳动者一方跳槽。对企业来说,不仅要留得住人,还要管得住心。因此,除约定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违约金外,还可针对平时管理中可能出现的情况约定违约金,防止劳动者损害企业利益。
如果您遇到人力资源问题,可以拔打免费人力资源法律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人力资源律师为您提供服务!
 

人力资源流程

专业才可以提供更优质服务
专业人力资源律师温馨提示:
人力成本是企业成本支出的一个重要方面,入职管理流程如何设计不仅关系到岗位匹配的需求,更影响到企业日后可能支出的人力成本大小,因此在入职流程的设计上应该留出充分的时间考察员工是否能胜任岗位的需求,比较适宜的选择是在员工正式入职后,企业应当书面约定试用期的期限。
如果您遇到人力资源问题,可以拔打免费人力资源法律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人力资源律师为您提供服务!

北京人力资源律师推荐

覃俊律师
覃俊律师北京知名人力资源专家律师,执业以来,一直专注于公司人力资源法律事务工作。
覃俊律师曾被多家公司聘为法律顾问,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
手机:18529592792(同微信)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北路37号京师律师大厦

人力资源案例相关咨询

北京人力资源律师咨询电话

18529592792(同微信)
北京专业人力资源律师为您提供免费人力资源法律咨询服务。

人力资源案例相关文书

法邦人力资源律师为您提供各种劳资纠纷案例、竞业限制纠纷案例、劳动争议案例、解除劳动合同纠纷案例、工伤事故纠纷案例、劳务派遣合同纠纷案例、劳动合同变更案例等。
如果您遇到人力资源方面的问题,可以拔打我们的免费人力资源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人力资源律师为您服务。或发布:免费人力资源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