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拖欠农民工劳动报酬 多次催要未果
被告苏某长期在徽县承包建设工程。2010年11月份起,原告在被告承包的多处建设工程中贴瓷砖以获取劳动报酬。后经结算,被告共应向原告支付劳动报酬11900元,但未能及时支付,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于2016年4月17日向原告出具“结算单”1份,载明:“欠老交柳沟贴砖2200元、马某500元、老李2500元、老王1500元、老张5200元,总计11900元整,苏某,2016年4月17日”。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而成讼。
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11900元
一、被告是否应向原告支付劳动报酬11900元?本案中原告按照约定向被告提供了劳务,然被告拖欠原告劳动报酬未能及时支付,因此在双方之间产生了特定的债权债务关系,原告享有要求被告清偿债务的权利,被告则负有及时清偿债务的义务。根据庭审时原告提交的结算单,足以认定被告拖欠其劳动报酬11900元至今未付的事实,故依法应予支持。
二、对原告要求由被告向其支付为催要劳动报酬而支出的交通费300元、误工费1150元的诉讼请求是否予以支持?
本案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其在向被告催要劳动报酬过程中支付交通费并造成误工损失的事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民事责任,故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农民工要求支付劳动报酬及因催要而支出的交通费和误工费,能否得到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故而本案中,农民工要求支付劳动报酬予以支持,而要求支付因催要而支出的交通费和误工费,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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