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未进行工商登记 拖欠工资
2015年10月至2016年8月,原告王某在被告陈某未进行工商登记的“陈家厨房”从事配菜工作,被告陈某为实际经营者,2016年9月1日,被告陈某向原告王某出具欠条一张,记载:“欠王某工资钱玖仟肆佰伍拾元整(9456元),此钱在一个星期之内打达到王某卡上”。后被告陈某向原告王某支付部分款项后,尚有7500元未支付,原告王某向被告陈某索要工资未果,诉至本院。
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劳动报酬7500元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在被告陈某经营的“陈家厨房”从事配菜工作,“陈家厨房”应进行工商登记而未登记,被告陈某为实际经营者,应承担支付劳动报酬责任,故原告王某要求被告陈某支付其7500元劳动报酬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王某要求被告陈某支付误工费3570元的诉讼请求,因没有法律依据及相关证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未进行工商登记 劳动者应向谁索要劳动报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二条
下列情形,以行为人为当事人:
(一)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登记而未登记,行为人即以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
(二)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但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除外;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后,行为人仍以其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
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综上所述,原告王某要求被告陈某支付其7500元劳动报酬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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