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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处理程序,企业如何减少劳动纠纷的产生?

此文章帮助了1587人  作者:北京人力资源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劳动纠纷处理程序

1、劳动纠纷属于劳动监察的范围,当事人填写《投诉登记表》。属于劳动仲裁范围的,当事人填写《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

2、审查后符合立案条件的,劳动监察根据当事人双方提供的证据材料及询问情况,进行调查取证,然后根据实际情况做出责令改正、行政处理、行政处罚等处理。立案之日起60日内结案。确因案情复杂不能结案的,经上级领导批准后可延长30日。

3、经了解属于劳动争议的,当事人申请由区劳动仲裁委员会执行立案、开庭、裁决程序。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上级批准,可延长期限但不得超过15日。

二、企业如何减少劳动纠纷的产生

1、行政手段:在企业内部,要依据《劳动法》把“丑话”说在前面:对于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构成犯罪的,可以给予行政处分;企业对于任何败诉的劳动纠纷,可形成一种制度——对于“裁员、辞退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提议、决策的领导人或领导班子要实行可追溯的行政责任承担制,即:谁提议、谁决策,谁要承担行政性领导责任,依据败诉比例,责任人要受到相应的批评、记过、调换岗位、撤职等行政处分;领导班子集体决策的,领导班子集体承担责任,其中分管负责人要承担较多的行政责任,领导班子要受到相应自我批评或批评、记过等处分。

2、经济手段:对于发生的各项劳动纠纷,企业在办理劳动纠纷过程中都要发生一定的费用,因此企业可以单独建账。如果企业胜诉的,所有相关费用,转由企业成本列支,如果企业败诉,除了支付给申诉人的经济补偿、赔偿由企业承担外,其它因此而发生的所有费用,我们可称之为“劳动纠纷风险费用”,全部由提议人、决策人分担,其中提议人承担“劳动纠纷风险费用”的40%,决策人承担“劳动纠纷风险费用”的60%,领导班子集体决策的,分管劳动人事关系的领导人承担决策风险费用的50%,参与决策的其他领导班子成员承担决策风险费用的50%。

3、法律手段:要对企业分管劳动人事关系的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工作人员等相关人员进行《劳动法》的培训、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能分管、从事企业的劳动人事关系工作;企业负责处理劳动人事关系的职能部门和相关领导,要消除和杜绝“打擦边球”的侥幸心理、消除和杜绝“恶意逼迫员工辞职”的心理,认真、严格地按照《劳动法》办事,依据《劳动法》处理一切可能会引发劳动纠纷的各项工作,对于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企业要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文化手段:建立企业内部劳动争议、劳动纠纷的沟通、调节渠道,企业领导层要善于识别提议人的真实动机和分管劳动人事关系领导在处理劳动人事关系时的决策行为动机,避免因为个别领导和干部出于其个人私心杂念的私人行为来影响、干扰企业正常、健康的决策行为,而引发企业与员工之间可能的劳动纠纷,要从劳动纠纷可能会带来企业形象降损的高度来重视一切可能引发劳动纠纷的工作和事件,把劳动纠纷减少到最低限度。加强思想交流、沟通工作,增强企业内部劳动纠纷的调节功能,把可能的劳动纠纷消除在企业内部或萌芽状态。

同时,企业应该从员工是“社会性员工”的高度来看待员工,企业对于裁员、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等可能会给当事员工带来的诸多不便和生活压力,要设身处地地替其着想,为其失业后的社会保障、再就业等尽可能地提供一切有利、方便条件,如可以在企业方便的条件下,组织拟被裁员、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进行社会需求量较大岗位的技能培训,增强其再就业的社会竞争力。

北京人力资源律师温馨提示:

未雨绸缪总是好的,所以本着“事前预防为主,以事中控制及事后补救”的原则,在企业内部构件有效的劳动争议内部防范机制,这是有效避免劳动争议的方法之一。通过该防范机构增强法律意识,化解因劳动争议可能导致的劳资矛盾等问题的群体事件,保障生产经营活动正常顺利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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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成本是企业成本支出的一个重要方面,入职管理流程如何设计不仅关系到岗位匹配的需求,更影响到企业日后可能支出的人力成本大小,因此在入职流程的设计上应该留出充分的时间考察员工是否能胜任岗位的需求,比较适宜的选择是在员工正式入职后,企业应当书面约定试用期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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