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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件工资制加班费问题,不定时工作制加班费问题

此文章帮助了1509人  作者:北京人力资源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计件工资加班费问题

对于实行计件工作的单位,相关规定如下:“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根据以上原则相应调整计件单价。”因此,实行计件工资制度的单位,由企业安排劳动者在标准工时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非劳动者自愿延长),超过标准工时制度的延长工作时间,应当根据“延长工作时间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工资”的规定,调整计件工资单价,在计件工资的核算中体现出延时工作的加班工资。

二、不定时工作加班费问题

经过劳动保障部门依法审批后,企业对于某些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要求的,不存在加班的概念。但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前提是必须获得社会保障部门的审批。需要注意的是: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员工在法定节假日被安排工作,企业必须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的工资。

对于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其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能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第44条第一款的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周期内遇法定休假日工作的,也应按《劳动法》第44条第三款的规定支付加班工资,,而且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亦不得超过36小时。对从事第三级或以上体力劳动强度的工作岗位的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1小时,而且每周至少有一个连续24小时的休息时间。

北京人力资源律师温馨提示:

加班虽然是用人单位要求的,但是事实上加班需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都同意。也就是说,用人单位不能强迫员工加班,员工也没有权利单方面决定加班。现在有的劳动者为了多赚点钱,主动加班,甚至联合同事一起加班。这种情况下对加班费就很容易产生争议,用人单位要多加注意,避免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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