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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介绍与劳动派遣的区别,劳动派遣与工程承揽的区别

此文章帮助了490人  作者:北京人力资源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职业介绍与劳动派遣的区别

与职业介绍相比,劳动派遣与职业介绍一样,都有三方主体之存在,但是,劳动派遣方、要派方及劳动者,没有一个超脱者,他们都是劳动派遣法律关系之主体。从根本上讲,派遣方与劳动者形成了劳动契约(合同)关系,尽管派遣方雇佣劳动者没有相应的生产资料,雇佣劳动者仅仅是以经营劳动力(劳务)出让为其业务。而要派方与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契约关系,仅存在劳动力使用与被使用、管理与被管理、指挥与被指挥上的社会关系。如果说劳动者根本没有向职业介绍机构主张劳动报酬的请求权,那么,劳动者当然具有向劳动派遣方主张劳动报酬请求权的权利,这是职业介绍与劳动派遣的根本区别。

二、劳动派遣与工程承揽的区别

承揽契约是典型的民事契约,根据民法原理,承揽人与定作人相互约定,承揽人为定作人完成一定之工作,定作人待工作完成后,给付报酬之契约。其中工程承揽与劳动派遣的比较颇有意义:工程承揽人承揽一项工程后,必然指挥其员工完成该项工程任务,就承揽契约而言本身属于民事契约勿庸多言,但是承揽人在完成工程任务时与其员工之间的关系是否有派遣因素,当代工程承揽大多情况下,承揽人未必亲临现场指挥,而是间接通过层层转包或层层管理完成承揽任务,一定程度上也有派遣之因素。探讨工程承揽与劳动派遣之间的关系有其必要,工程承揽人与劳动者之间一般情况下属于劳动契约关系,劳动者具有向承揽人主张劳动报酬的权利,这一点与劳动派遣几乎没有区别。但是工程承揽与劳动派遣仍存在较大区别。

工程承揽人拥有生产资料,也就是说是拥有“资本”之雇佣者,大多为直接雇佣,即使层层转包,仍属于直接雇佣的范畴,不论其间接性管理如何,对员工之管理权、指挥权仍属于承揽人之权利范围。有时也会发生定作人指挥承揽人员工之事实,如装修承揽中,定作人偶尔会亲临现场指示员工按照其要求完成任务,但是,这种指示是零星的,管理权仍属于承揽人,员工仍向承揽人负责。而劳动派遣方是没有“资本”之雇佣者,是间接雇佣的典型,一旦派遣方将劳动者派遣到要派方,管理权、指挥权则由要派方行使。关键在于:劳动派遣之要派方与劳动者之间属于劳动法上调整之范畴,而工程承揽之定作人与承揽之员工之间不存在任何劳动法上之权利义务。

北京人力资源律师温馨提示:

在劳务派遣中,派遣员工工资、各项社会保险费费、员工加班费、员工福利费及工会会费都由用人单位支付。现实中关于劳务派遣的劳动者相关报酬和权利的维护一直都争议不断,所以企业对该特殊劳动关系中的各自权利义务要通晓于心。另外,劳务派遣服务费和相关税金也是由用工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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